审判长 审判员: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属漏电事故,与被告张军没有法律关系。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系属漏电事故,原告之子触电死亡与被告张军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在起诉状中讲,原告之子庞某系触电死亡,第一第二被告作为该电线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向法庭举证的2006年9月2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庞某符合电击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属于因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漏电事故,造成原告之子触电死亡,其死亡原因是电力企业缺乏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结果。因此其死亡原因和被告张军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 被告张军不是安装不锈钢防盗网的雇主,也没有雇佣原告之子。
曾某家要安装防盗网,张军接手该业务后,是张军将该业务交给徐某承揽制作的, 被告张军只和徐某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他并不认识庞某,也没有雇佣庞某,原告之子是徐某雇佣和发工资的。由被告张军把制作防盗网的业务完全转由徐某,由徐某独立完成,这在被告张军向法庭所交书证徐某的收款收据上可以印证,是徐某本人所写,不存在和他人另发计件工资的情况,因此被告张军不是雇主。
三 被告张军与徐某是加工承揽关系。
2006年8月初湾仔曾某家要装修房子,要安装塑钢玻璃和不锈钢防盗网,经熟人介绍谈好安装规格尺寸价格后,就把不锈钢防盗网的制作安装业务交给徐某来做,约定好制作安装好后每平方米价格为13元,这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存在其他人是张军的工人问题,因此该13元的合同价是对徐某形成的,主体是徐某,其他人不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张军和徐某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四 原告所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诉被告主体错误。
按照原告所诉,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电力运行漏电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所谓的雇佣关系纠纷的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竞合,因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不能合并审理,本案原告选择法律关系错误,造成被告主体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之子属于因电力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不当,而触电死亡,与被告张军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对被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
代理律师: 古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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