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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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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发表日期: 2008/5/31 18:09: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又通过今天的法庭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方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驾驶被告二深圳市嘉华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拖粤B挂车,在没有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正常行走的原告撞成重伤,该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盐田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司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鉴定为9级伤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二、
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提交了近两年来在深圳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原告为了证明在深圳有稳定的住所,向法庭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区街道东海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于2002年6月至今居住在南方明珠花园B4栋房的居住证明;提交了原告夫妻共有的位于盐田区南方明珠花园深房地字第70000197号房产证与东海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一致。为了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情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所在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原告月工资4000元的证明;提交了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卡;提交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2006年8月以来月平均5千余元的工资收入证明清单。从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盐田区,并且有稳定的的工资收入。应该按照2007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2009元乘以20年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伤残赔偿金为128036元。
三、
原告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深圳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为了证明原告儿子生活费应按深圳深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深圳市沙头角人民医院1999年3月26日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区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儿子从2005年9月份至今一直在本校读书;且还有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和户口本相互对照。为此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07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年23986乘以18减去现有8岁除以2计算应得生活费23986元。
四、
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应按20000元赔偿为宜
原告本次交通事故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打击,全身多处骨折,至今不能正常行走,需要借助拐杖,已经留下了终身残疾,给其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其本人伤残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为此应支持20000万精神赔偿金为宜。
其它各项赔偿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
,原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采纳
代理人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古毅先
2008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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