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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发表日期: 2008/5/31 23:03: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仲裁员: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庭前通过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又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申诉人于2006年7月入职被诉单位任总经理工作,从该单位的创业到目前拥有上百人的企业,上千万元的资产。申诉人也被评为2007年度中国手机行业最有影响力100人之一,公司被评为手机领域最有投资价值50强,全国手机软件20强,申诉人在总经理的岗位上给被诉人创造了辉煌业绩。这期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2、被诉人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
   申诉人于2008年4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收到被诉人发给的《关于解除聘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讲是通过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中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代理人认为,被诉人利用申诉人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在中国的手机领域开辟了领先地位,离开申诉人能够自己发展了,就将申诉人一脚踢开,擅自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3、被诉人没有按照同工同酬向申诉人支付劳动报酬
   申诉人身为总经理每月工资10000元,而公司副总裁的年薪为30万元,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给申诉人实行同工同酬。被诉人口头承诺将来给予优厚待遇,只是骗取申诉人的信任,给其创造更多的财富,现被诉人擅自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高于或者与副总经理相同的薪酬待遇给申诉人支付欠发的薪酬待遇,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申诉人以赔偿。
   4、被诉人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和加付赔偿金
   申诉人入职被诉单位任总经理工作期间,为了被诉单位的创建与成立,项目的开发与研究,经常加班加点,休息日和节假日都在办公室,加班加点。由于申诉人带领的团队出色的工作,被诉单位由初期的几人发展到今天的100余人,公司在全国手机媒体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此被诉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加倍支付申诉人的工资。
   5、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金,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二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时间的工资。被诉人未给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金,应该依照申诉人的薪酬标准自入职以来足额补交社会保险金。
综上所述,由于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擅自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实行同工同酬没有支付加班费,没有购买社保金,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裁和约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各项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各种款项。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代理人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古毅先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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