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xxx, 男, 1970年x月x日 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身份证: 手机号码:
被告:xx,女, 1970年 x月x 日 ,汉族,;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
手机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4个月就于2000年4月x日结婚,于2001年x月x日生一女孩,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因有了孩子而仓促结婚,两人之间在人生观、价值观等多方面都存在严重的差异和分歧,思想上的差异造成相互之间没有共同的语言,没有一件事情能说到一块。被告花钱如流水,而原告生活节俭,原告一向迁就,但被告却不知足,经常因为家庭的琐事争吵不休;又因被告与原告貌合神离,原告常发现被告夜深人静时,等原告睡着后偷偷起床跑到楼顶与他人通电话,神态诡秘,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心里恐惧和伤害;而且多次在中国的节假日中,以公司有活动为由,拒绝与原告过传统的假日,如中秋节、情人节、元霄节和圣诞节等,家中少了许多的节日气氛,长期以来造成了双方感情的淡簿。被告爱说谎话,反复无常说一套做一套,令人无法信任并且不尊重他人:原告平时工作繁忙,应酬较多,被告只要知道原告与女性往来就恶言相向,说原告与异性有非正常关系,到处散布流言蜚语,多次与她沟通未果,搞得原告身心疲惫,工作、精神压力很大。婚后,被告不但没有为原告分忧解难反而不断制造争端,令原告精神非常痛苦,婚后人不断消瘦。且在原告得肺炎期间却熟视无睹,不关心照顾。她做为一位母亲、一位妻子,她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没有体现中国妇女的善良和美德,从而使原告长期与她分居,很少来往,感情破裂,不可弥补。
女儿,年龄尚小,需要有母亲进行照顾,原告工作繁忙,不能经常照顾,所以由其母亲抚养。原告以每月支付给女儿1500元的抚养费用,至到十八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下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