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1985年xx月xx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身份证号码:
被告:xx,男,1985年x月x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诉讼请求:
1. 支付借款人民币151299.元.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初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2007年确立了朋友关系,当时被告在学院读书,其间来深圳说与其他人合伙开公司,公司没有开成,说回长沙和岳阳做生意,由于被告与原告谈朋友,他没有经济收入,又要找工作及做生意,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款共计27笔,合人民币151299元,该借款均是先由被告提出,然后由原告将款汇入被告帐户,或者是原告将卡交给被告,由被告直接支取.借款之时,被告每次都讲将来有钱就还.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不予还款,原告将数年来在深圳辛辛苦苦打工净的钱都借给了被告,被告拒绝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和还款义务.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举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