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陈xx,男,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生,原籍江西南昌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x花园。
法定代理人xx,男, 年 月 日 生,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xxx ,男 , 年 月 生,系原告祖父,住址同上。
被告广东省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系该院院长
地址: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差旅费及身体伤残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
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人xx,男,现年10岁半,深圳市某实验学校学生。于2005年1月23日下午5时左右,在深圳市某花园小区儿童乐园玩耍时不小心摔跤,造成右腿股骨骨干骨折。原告方出于对广东省人民医院的信赖,于当晚10时许专程从深圳前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救治。1月27日由该院骨科主治医师xx进行钢板螺钉内固定手术,手术全麻历时2小时,2月7日出院回家卧床休养。
出院后原告方严格按照医嘱护理和复查(见证据材料1)。还多卧床休养了一个月,于5月中旬才开始用双拐支撑再加两个大人在旁边扶着保护,几乎没有负重,十分小心地慢慢锻炼行走。到了6月3日下午,原告睡觉醒来突然感觉伤口一阵剧痛。后经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拍片检查,内固定的钢板断裂,引起右腿股骨骨干再次骨折(见医院的X片和证据材料2)。于是给被告一联系.广东省人民医院于6月4日上午重新入该院救治。6月9日二次手术将断裂在原告体内的钢板取出(见证据3),重新用钢板螺钉再次内固定,并从原告的右髂骨取骨移植(见取骨伤疤证据4),原告受尽了痛苦,手术全麻历时6小时。于6月27日出院继续卧床休养。这次除了体内固定还另外加了体外固定, 把原告的腰和整条右腿固定在一个金属支架上,原告穿着这副金属支架一点不能动弹,整整卧床度过了痛苦难熬的数月(见证据5)。可是二次手术被告又一次向原告方获取了一笔更丰厚的收入(见证据6)。一块小小的钢板加6~7个小螺钉,断裂的钢板收了6650.45元,这一次又收12805.25元;上次手术收了4049.51元,这次又收20307.28元;住院费上次收了16419.65元,这次又收26823.17元。再加外固定金属支架4600元。原告除了支付更多的医疗费外,还要补充营养。为了不延误正常学习,必须请家教给原告补习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课。而原告也只好凭着顽强的意志,忍着不能动弹的右腿及髂骨间的伤痛,躺在床上坚持学习。家里人日夜在床边轮流按摩、翻身、护理,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精力上弄得筋疲力尽,经济上四处借债。由于长时间的病痛,给原告还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如果不是钢板断裂原因,原告的身体早已康复,自己早能正常上学了。但至今还拄着拐杖,每天带病由人护送乘的士去上学。到了学校由两个大人将原告从一楼抱上三楼教室,整天陪着原告在学校上课(全校师生可以作证)。全校师生、家长和校领导见此纷纷遣责被告方的过错行为,对他们表示极大愤慨。
而究其钢板断裂的原因,主治医师王义生只解释为钢板疲劳引起。仅休养四个月,卧床占了三个半月,既没有负重,也没有摔跤,如此容易疲劳断裂的钢板怎能在临床上使用,原告认为该钢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取出的断钢板来看,断裂面有气孔,表面还有几道明显的陈旧的损伤痕迹,象是块损伤或用过,没有原包装和质量保证的废旧钢板(见实物证据)。
为此原告要求查看该钢板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进口批次、原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标签文件。被告却慌了手脚,根本无法向原告提供以上资料。
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医疗服务,被告给原告实施的右股骨干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因钢板断裂,手术最终失败,造成原告右腿再次骨折,并从原告右髂骨取若干块骨头进行移植,增加原告骨折部位,加大伤口长度,增加了疤痕部位,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创伤痛苦,构成了医疗过错。
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今后的成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
法定代理人:
2007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