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赔偿法律】
┝ 赔偿法律
【经济法律】
┝ 经济法律
【仲裁法律】
┝ 仲裁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
┝ 知识产权法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本站动态】
┝ 本站动态
【起诉状】
┝ 起诉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在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深圳律师古毅先个人简历业务范围
 给中学生高中生法制教育讲课稿
 撤销仲裁申请书
 民事案由、刑事罪名
 刑事案件辩护词
 深圳律师法律服务网是集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
 相邻关系民事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电力人身伤害案件代理词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起诉状起诉状 → 医疗赔偿起诉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疗赔偿起诉状
发表日期: 2011/8/14 14:19: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原告:xx,男,年425日生,汉族,小学生,原籍江西南昌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x花园。

法定代理人xx,男,   年 月 日 生,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xxx ,男 ,   年 月  生,系原告祖父,住址同上。

被告广东省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系该院院长

    地址:                电话:

 

    请 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差旅费及身体伤残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

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人xx,男,现年10岁半,深圳市某实验学校学生。于2005123日下午5左右,在深圳市某花园小区儿童乐园玩耍时不小心摔跤,造成右腿股骨骨干骨折。原告方出于对广东省人民医院的信赖,于当晚10时许专程从深圳前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救治。127由该院骨科主治医师xx进行钢板螺钉内固定手术,手术全麻历时2小时,27出院回家卧床休养。

出院后原告方严格按照医嘱护理和复查(见证据材料1)。还多卧床休养了一个月,于5月中旬才开始用双拐支撑再加两个大人在旁边扶着保护,几乎没有负重,十分小心地慢慢锻炼行走。到了63日下午,原告睡觉醒来突然感觉伤口一阵剧痛。后经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拍片检查,内固定的钢板断裂,引起右腿股骨骨干再次骨折(见医院的X片和证据材料2)。于是给被告一联系.广东省人民医院于64日上午重新入该院救治。69二次手术将断裂在原告体内的钢板取出(见证据3),重新用钢板螺钉再次内固定,并从原告的右髂骨取骨移植(见取骨伤疤证据4),原告受尽了痛苦,手术全麻历时6小时。于627出院继续卧床休养。这次除了体内固定还另外加了体外固定, 把原告的腰和整条右腿固定在一个金属支架上,原告穿着这副金属支架一点不能动弹,整整卧床度过了痛苦难熬的数月(见证据5)。可是二次手术被告又一次向原告方获取了一笔更丰厚的收入(见证据6)。一块小小的钢板加67个小螺钉,断裂的钢板收了6650.45元,这一次又收12805.25元;上次手术收了4049.51元,这次又收20307.28元;住院费上次收了16419.65元,这次又收26823.17元。再加外固定金属支架4600元。原告除了支付更多的医疗费外,还要补充营养。为了不延误正常学习,必须请家教给原告补习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课。而原告也只好凭着顽强的意志,忍着不能动弹的右腿及髂骨间的伤痛,躺在床上坚持学习。家里人日夜在床边轮流按摩、翻身、护理,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精力上弄得筋疲力尽,经济上四处借债。由于长时间的病痛,给原告还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

如果不是钢板断裂原因,原告的身体早已康复,自己早能正常上学了。但至今还拄着拐杖,每天带病由人护送乘的士去上学。到了学校由两个大人将原告从一楼抱上三楼教室,整天陪着原告在学校上课(全校师生可以作证)。全校师生、家长和校领导见此纷纷遣责被告方的过错行为,对他们表示极大愤慨。

而究其钢板断裂的原因,主治医师王义生只解释为钢板疲劳引起。仅休养四个月,卧床占了三个半月,既没有负重,也没有摔跤,如此容易疲劳断裂的钢板怎能在临床上使用,原告认为该钢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取出的断钢板来看,断裂面有气孔,表面还有几道明显的陈旧的损伤痕迹,象是块损伤或用过,没有原包装和质量保证的废旧钢板(见实物证据)。

为此原告要求查看该钢板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进口批次、原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标签文件。被告却慌了手脚,根本无法向原告提供以上资料。

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医疗服务,被告给原告实施的右股骨干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因钢板断裂,手术最终失败,造成原告右腿再次骨折,并从原告右髂骨取若干块骨头进行移植,增加原告骨折部位,加大伤口长度,增加了疤痕部位,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创伤痛苦,构成了医疗过错。

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今后的成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

法定代理人:

2007         


上一篇:婚前借款纠纷起诉状
下一篇:损害赔偿上诉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