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女,19xx年10月14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xx,男,19年4月24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支付借款人民币131299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4年初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2005年确立了朋友关系,当时被告在福建龙岩学院读书,其间来深圳说与其他朋友合伙开公司,公司没有开成,说去长沙找工作和回岳阳做生意。由于被告与原告谈朋友,他没有经济收入,又要找工作及做生意,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17日期间,原告借给被告款共计27笔,合计人民币131299元。
该借款均是先由被告提出,然后由原告将款汇入被告帐户,或者是原告将卡交给被告,由被告直接支取。该借款都有银行汇款记录或者被告用原告卡的取款等原始记录。借款之时,被告每次都讲将来有钱就还。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不予还款,原告将数年来在深圳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全部借给了被告,现原告急着用款,被告拒绝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和还款义务。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