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男, 1976年x月3日 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xx,女, 1976年 x月11 日;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八.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就于2005年x月19日结婚,于2005年x月9日生一女孩xxx,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甚少,相互之间的个性和文化等都存在着差异,没有共同的语言,且经常因为家庭的琐事争吵不休;又因被告与原告貌合神离,原告常发现被告夜深人静时,与他人通电话,神态诡秘,甚至有时原告在很晚回来时,被告却不在家中,不知去向,留下女儿在家;而且多次在中国的节假日中,以公司有事为由,拒绝与原告过传统的假日,如(仲秋节、情人节、元霄节)等。家中少了许多的节日气氛,长期以来造成了双方感情的淡簿。原告平时工作繁忙,应酬较多,而被告却认为原告可能与她人有什么关系等等,到处散布流言蜚语,多次与她沟通未果,搞得原告身心疲惫,工作、精神压力很大。且在原告得肺炎期间却熟视无睹,不关心照顾。她做为一位母亲、一位妻子,她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没有体现中国妇女的善良和美德,从而使原告长期与她分居,很少来往,感情破裂,不可弥补。
女儿xxx,年龄尚小,需要有母亲进行照顾,原告经常工作繁忙,不能经常照顾,所以有其母亲徐琳抚养。原告以每月支付给女儿2000元的抚养费用,至到十八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下去。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