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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律仲裁法律 → 关于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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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3/12/20 18:15: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与国际经济接轨,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法律制度,使仲裁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事、商事纠纷的又一法律手段。为此,我市于1997年成立了衡水仲裁委员会。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仲裁还不为人们所了解,一些企业和单位还没有学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是不适应的。为应对经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提高企事业单位在经贸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有效保护我市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

仲裁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也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国际经济多元化交往日益增多,法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会不可避免的增多,采用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是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时间短、费用低、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因此,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法律主体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有利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仲裁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推动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的普及和发展。各市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改善本地区、本单位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使更多的人熟悉和掌握仲裁法律制度。各级经贸、建设、房管、保险、商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企业学会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公正、登记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正、登记时,要积极指导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仲裁机构要主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和较大企业建立联系,深入企业宣传仲裁知识,指导企业规范合同,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发生,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快速解脱资本,提高经济效益,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一些经济主管部门、较大企业集团(公司)建立仲裁办事处。同时要积极为各部门、各单位培训仲裁知识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的工作,共同推动仲裁事业发展。

三、做好我市各类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因此,在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设立仲裁条款,提供给当事人选择十分重要。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应具有设定完整的仲裁条款、选择仲裁途径并约定仲裁机构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因此各级工商、建设、房地产、经贸、科技、交通、粮食、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在2002年底前对现行的各类经济、贸易、技术、建筑工程、房产、金融、保险、对外合资合作等标准(格式)合同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6]22号文件、保监发[1999]147号文件、国法[2000]91号文件、建法[2000]91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要一律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为: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订工作中如本部门旧式合同存量较大,可采取增刻条章的办法,加盖在合同条款中。

2003年3月,市政府将组织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工商、和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努力使我市合同文本的规范率达到100%,实现我市各类合同文本规范化。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规范合同文本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各单位、各企业更多的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力争用一年到三年的时间,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案件约定率达到80%以上,推动我市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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