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最新播报】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员名册
 深圳市律师踊跃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广州律师参与ICC仲裁若干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地址、邮编
 关于公布深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的公告
 深圳律师深圳知名律师深圳民事刑事律师古律师获得深圳法律进社区先进律师荣誉证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通讯录
 只因一个字 损失一万多
 国防部:中国建设海洋强国不是追求海上霸权
 深圳市各区各街道居委会电话一览表
最新播报 → 推定婚姻第三者 QQ聊天记录照片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推定婚姻第三者 QQ聊天记录照片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发表日期: 2013/12/20 18:42:4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第三者破坏家庭关系,当夫妻一方面临婚姻破灭时,需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如何证明对方有第三者。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孟凯峰法官总结相关离婚案件,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有效证据,单独的网络聊天记录、出双入对的照片,在法庭上并不一定有效力。

有效证据之保证书与短信

一纸承诺曝光丈夫不忠

大鹏与小莉,经人介绍走在了一起,起初夫妻恩爱,但婚后不久,大鹏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小莉发现后,大鹏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是大鹏认识电话号码为138****4的女子,与该女子做了对不起小莉的事,以后决心改正错误,如再有类似问题,则全部财产归小莉。此后一段时间,这位女子多次向小莉发送短信,告知小莉她与大鹏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辱骂小莉。小莉将该手机发送的短息进行了公证。

不久后,大鹏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鹏写给小莉的保证书证明大鹏做了有损夫妻感情的事情,结合公证书上他人手机号发给小莉的短信内容,足以证明大鹏存在第三者。最后,法院认定大鹏在婚姻过程中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释法:

保证书一般以文字形式记载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这是证明存在第三者的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有效证据之宾馆入住记录

与人开房过夜留下铁证

小艳与小强本是恩爱夫妻,因小艳的个人问题,二人未能生育子女,但因为二人性格差异和家庭经济等问题二人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小艳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小强通过手机和QQ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提供了小强一段时间内在某酒店的入住记录及客人账单。其中3张账单显示入住客人为小强与某女,在该宾馆停留时间其中两次为四个小时左右,一次的停留时间为下午5点到第二天9点。小强认可开房记录,但称女子系其客户,双方只是约在酒店内谈合作事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强与异性在宾馆内订房间,并且在第二天方才办理退房手续,虽然小强做出解释,但不足以采信,故小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法官释法:

按照常人理解,男女在宾馆开房过夜,一般会发生暧昧关系,若非这种关系,普通的聊天和谈业务,一般人也会避讳宾馆。本案中虽没有对小强捉奸在床,但根据小强与其他女性多次在宾馆开房并且过夜的入住记录,可以推定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法官提示

虚拟聊天合影照片

两类“证据”虽暧昧难采信

小娜与小华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起初夫妻关系还不错,后来二人发生矛盾,小娜称小华通过QQ认识程女士后,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与程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此,小娜向法庭提供了小华通过QQ与其他女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并且提供了多张小华与一女士在海边相互挽手的照片。小华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网上的虚拟聊天,并非真实存在,照片是与其朋友出行所拍摄,并不能证明该女士就是第三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QQ聊天记录和照片,并不足以证明小娜和小华之间存在第三者。

法官释法:

与在宾馆共同开房的行为不同,有时在网上调侃,暧昧的聊天者,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生暧昧关系。网上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因此仅凭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第三者的存在。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手挽手的合影亦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欲证明第三者的存在,应尽力收集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短信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出入宾馆的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有条件时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据效力。必要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作出相应的笔录。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全面、真实、有效,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否则法院难以认定第三者存在。(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上一篇:贫困妇女婚姻不幸 法律援助倾情相助
下一篇:给小三房子能要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