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友被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人民币1016元给被害人。
2015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友和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桂C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到临桂区宛田乡柳厄村委会上柳厄村旁公路边,他们下车后进村后,巡逻的临桂县公安局民警从该可疑车上缴获三支枪,两人见民警查车便弃车而逃,后来经证实其中一支射钉枪是被告人李某友所持有。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友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从临桂区五通镇开往二塘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庙岭路段时,行驶在其后面的大货车司机蒋某按喇叭示意李某友让道,李某友不让,后大货车强行超过李某友开的面包车,李某友心里不舒服,又反超大货车,在超过大货车20多米的地方,拿出车上的射钉枪朝大货车开了一枪,将大货车前挡风玻璃打烂。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016元。
2015年10月26日19时许,临桂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桂区世纪大道某酒店一楼大厅将被告人李某友抓获,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用于射击大货车的一支射钉枪。
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