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男子胡某利用废旧电池非法炼铅,炼铅废渣随意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6年10月2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胡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
胡某原从事废旧电池回收工作,2015年8月份,胡某在收购废旧电瓶时,从一界首人“老于”(身份不详)处得知利用废旧电瓶炼铅投资小、获利高,便决定私自经营炼铅厂。2015年12月份,胡某伙同“老于”在未经工商及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铅锭的加工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炼铅废渣、铅尘、废旧电瓶随意处置,并利用渗坑将含铅物质直接渗排至外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期间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6年3月15日,胡某的非法生产行为被凤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3月18日执法人员从现场提取炼铅废渣138.87吨、铅尘64.29吨以及其他废旧物质。经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提取的含铅废渣、铅尘进行铅含量检验,显示含铅废渣的铅含量为59.8%,铅尘的铅含量2.2%。
凤台县法院认为:胡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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