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宋建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违法所得587.25万元、美金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建平(男,53岁,副厅级)在1997年至2014年担任铁道部隧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代处长、处长、董事长、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多人共计人民币470万元、美金3万元,为他人分包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13个分公司、指挥部人民币117.25万元,为其取得项目投标和分配等方面提供照顾。共计收受人民币587.25万元、美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已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他人受贿,对侦破案件起到积极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建平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