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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管理的意见
发表日期: 2008/4/3 16:55:2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关乎经济民生、社会安定,广大律师所和律师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代理工作;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律师代理

劳动争议案件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发挥我市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促进深圳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拖欠工程款和劳动报酬、请求购买社会保险、给付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劳资纠纷案件。

第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事)件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司[2006]164号)的要求,逐级报告备案。

第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顾大局、识大体,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依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

律师在发表法律意见或参与仲裁、诉讼代理、调解时,应当理性、客观、全面,不发表过激言论或容易激发劳资矛盾的话语。

第五  承办律师对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应当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和其它意见应当报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六条 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误导、煽动、指使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堵路等非理性举动,激化矛盾。

(二)向有关新闻界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或通过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对市属律师所上报备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凡涉及各区维稳安定的,应将备案案件情况通报各区司法局。

各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所上报备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凡涉及其它各区维稳安定的,应将备案案件情况通报相关司法局。

各区司法局可依职权加强与劳动、法院、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案件通报和沟通联系,利用联席会议的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的指导和指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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