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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合一(包括雇佣)的情况下,该条适用不会出现问题。然而该条未虑及肇事车辆的司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不负民事责任时的情形,例如:出借车辆、偷开车辆、未履行法定手续转让的车辆等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显无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上述这些情形显然不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是责任保险以外的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也未规定保险人在赔偿后享有追偿权,在实践中极易导致保险人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赔偿。为此,笔者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以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