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婚姻法律】
┝ 婚姻法律
【刑事法律】
┝ 刑事法律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
【交通法律】
┝ 交通法律
【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房地产法律】
┝ 房地产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 → 建筑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建筑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表日期: 2013/12/20 17:53: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推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该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日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淮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向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现在,某些建筑物(人型的、中型的、小型的都有),工程质量低劣,甚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职,杜绝事故隐患。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建筑法也可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织成部分。


上一篇:如何来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下一篇:商品房司法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