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婚姻法律】
┝ 婚姻法律
【刑事法律】
┝ 刑事法律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
【交通法律】
┝ 交通法律
【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房地产法律】
┝ 房地产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发表日期: 2022/11/14 18:48: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并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一) 产生的依据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二) 责任保护的利益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三)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的区别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四) 责任的性质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


上一篇: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下一篇: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