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赔偿法律】
┝ 赔偿法律
【经济法律】
┝ 经济法律
【仲裁法律】
┝ 仲裁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
┝ 知识产权法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本站动态】
┝ 本站动态
【起诉状】
┝ 起诉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在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深圳律师古毅先个人简历业务范围
 给中学生高中生法制教育讲课稿
 撤销仲裁申请书
 民事案由、刑事罪名
 刑事案件辩护词
 深圳律师法律服务网是集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
 相邻关系民事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电力人身伤害案件代理词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赔偿法律赔偿法律 →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发表日期: 2008/1/17 14:59: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发表日期: 2008-1-16 12:38:33 阅读次数: 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164 号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 年1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 年3 月28 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 号),1989 年2 月20 日国务院发布、1993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 年3月28日起施行。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