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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 曹建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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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发表日期: 2008/10/30 10:34: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 作者:邹声文 隋笑飞 | 文章来源:新华网 | 更新时间:2008-10-26 | 编辑:邓铁成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我国检察机关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面临3大不足和困难。

  这些不足和困难分别是:

  ——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些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有的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此外,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监督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一些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主要是抗诉和纠正违法意见,手段较少,效力有限,还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程序,实践中执行机关普遍采取集中呈报的方式,法院难以逐案审理,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面临实际困难;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一些法院采取向其他环节“借期限”等办法避免超审限,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对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等审判活动如何监督,现行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一些地方检察院批捕、起诉等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问题突出,制约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办案力量,还不能满足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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