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5日,原告周某一纸诉状,将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处理原告继续使用粤BXXXXX号车牌号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相关事项的申请,这是深圳首宗因“车牌终身制”的申请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公安部颁布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即“车身牌终身制”,并要求各地在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业务。2007年8月,原告周某将所有的机动车报废,由于该车是周某所有的人生第一部车,便希望能够保留此车牌,于是周某依据上述规定向车管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涉案车牌号码对新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管理流程滞后等原因,原告周末几经周折,车管所仍未处理周某的申请。周某遂于2008年4月15日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多家报纸对该案进行了深度跟踪报道。南山法院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主审法官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广泛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督促车管所依法作为。经过不懈努力,2008年5月9日,被告车管所于正式受理原告的申请事项,于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原告解释了未能及时处理该案的原因。2008年5月13日,原告向南山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本案系深圳市第一起涉及“车牌终身制”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善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提高效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而能够圆满解决本案,不仅做到案结事了,更起到案结事好的作用,正是南山法院“司法为民”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