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陈水扁的四大弊案已经侦结,台湾检方12日已提起公诉。谁知第二天凌晨,台北地方法院却裁定没有必要对陈水扁继续羁押,就释放了,但不许其离境。案子还没有审,“犯人”怎么可以放了?
相信很多人一定觉得很奇怪,因为这违背了普通人对法律的“想象”——一个人犯了案子,或者被怀疑有罪,就必须被抓进去,确定没有罪了,才可以被放出来,如果还没审判就放了出来,那肯定是有猫腻,有腐败……
且看台湾法官给出的放人理由是,“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扁无逃亡可能,也没有串证之虞”,所以没有必要继续羁押他。
跳开扁案的敏感性,台湾法院居然审前就放了“犯人”,可能会给海峡这边的人一些更深的思考。
现在法治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即任何人在没有受到法院依法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那么既然判刑之前都是无罪的人,为什么还要有刑拘、逮捕,把这些“无罪的人”提前就抓起来?其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类似的强制措施,但拘传、刑拘、逮捕等的目的,并不是对嫌犯做出“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通俗地说,如果嫌犯不先抓起来,他可能继续犯罪,为非作歹;他可能去威胁证人,甚至杀人灭口;他可能与同伙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就规定了这些情形。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于是要把嫌犯先抓起来,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反过来说,如果嫌犯并没有继续犯罪和妨害案件办理的可能,比如一些非暴力犯罪,或者是一些情形不太严重的偶犯,在非常漫长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调查往往经年累月,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关着这些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和降低司法成本的考虑,也是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利。这就是现代的法治理念——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强制措施,给当事人不必要的痛苦。某人最终被判有罪,获刑3年,其实他审前已经被关了4年了,这种法治的黑色幽默,在中国不是没有发生过。
这几天新闻里,美国黑水保安公司的几个保镖因为在伊拉克故意杀害无辜平民被送上法庭,有趣的是他们一个个西装革履,提着文件包和自己的律师,逛着就走进了法院——印象中,咱们的被告人上法庭应该是被剃了光头,戴上手铐被法警押着,一脸犯罪分子的倒霉样子。原来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可以交保释放,没有必要呆在牢里吃老米饭。这也是世界上绝对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做法。
但这个理念在中国的接受程度还是很低——一方面是如果没有羁押嫌犯,舆论压力会很大,司法部门不愿意冒“政治风险”依法对当事人取保放人。另一方面,就是中国的司法系统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一人道的刑事政策容易被滥用。所以个别司法机关宁可选择“违法”超期羁押嫌疑人,也不愿意“依法”对嫌疑人取保放人,造成事实上的“宁枉勿纵”。
这还催生了另一个中国特有的现象——出了问题,为了“平民愤”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人。比如,矿难,工程事故或者校园事故等群死群伤的事一发生,新闻里总会出现一句“负责人已经被警方控制”,凭什么啊?连有没有可能涉及犯罪都没有搞清,就先抓人啊。似乎抓人就成了目的本身。一个现代法治和文明国家里,公民的法治视角是高于抓人、杀人和平民愤的层面,把最终的诉求定在正义的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