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解困 促进企业发展
省检察院出台“十条意见”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月6日下午,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该“意见”已下发全省检察机关,要求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
“十条意见”明确要求,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十条意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监督纠正力度,突出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
“十条建议”的主要内容是: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当前我省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
——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要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坚持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贯穿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全过程,对受理涉及企业的举报线索,要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处理。
——要依法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反洗钱、反假币、打击证券犯罪、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专项行动,以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要依法查办损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积极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早打“预防针”,堵塞漏洞,保障政府投资安全。
——要加强对涉及企业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监督纠正力度,突出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
——要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既有效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和手段,着力化解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和冲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把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要不断完善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重点建立好五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涉及企业案件的办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涉及企业案件的报告和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四是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掌握所辖地区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妨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措施对策,提高服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积极推进“阳光检务”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