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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个字 损失一万多
发表日期: 2009/1/16 19:49:0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只因一个字   损失一万多             

 

**是修建马路的老板,需要水泥,黎**是经销水泥的老板,供应水泥。2006年上半年王**承接了马路工程,与黎**达成了水泥买卖的口头合同。在履行口头合同的过程中,供方是请货运司机代运水泥至需方工地,需方则委托手下的管理人员在对方司机的货单上签字表示接收,供方凭货单与司机结算运费并与需方结算水泥货款,需方每付一笔款,就将供方手上的货单收回撕毁。一来二往,截至20066月工程完工后,王老板尚欠黎老板水泥款114600元未付,黎老板多次催款未果。200822,黎老板找到王老板催钱过年,王老板仍说资金未回笼没钱支付,这时黎老板就要求王老板打一张欠条,王老板就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黎**水泥款114600元。欠款人王**,200522。黎老板认真收好欠条但并未注意王老板将200822故意写成200522,遂将所有水泥货单全部给了对方。200810月份,黎老板在多次催款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了王老板,被告王老板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因原告只有欠条这一书证,尽管还有司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送水泥的时间不是20052月份之前而是20064月份,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弱于书证,而书证上写的欠款时间是200522而非200822。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欠款是实没有异议,而欠款时间至今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判原告败诉,合法却不合理;如果判原告胜诉,合理却未必合法。如果要对欠条书写真实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技术上、时间上、诉讼成本上是否能达到原告满意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经法庭组织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万元整了结此案,原告自愿放弃14600元诉请。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案告诉我们,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要注意保留书面证据,认真审查书面手续,象金额、日期中的数字应尽量不用小写的阿拉伯数字,而用大写的壹、贰……玖、拾。黎老板的吃亏受冤,真是一字值万金,教训深刻。来源:江爱民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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