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最新播报】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员名册
 深圳市律师踊跃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广州律师参与ICC仲裁若干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地址、邮编
 关于公布深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的公告
 深圳律师深圳知名律师深圳民事刑事律师古律师获得深圳法律进社区先进律师荣誉证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通讯录
 只因一个字 损失一万多
 国防部:中国建设海洋强国不是追求海上霸权
 深圳市各区各街道居委会电话一览表
最新播报 → 山东男子杀害现役军官谋财被判死刑(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山东男子杀害现役军官谋财被判死刑(图)
发表日期: 2008/1/14 17:00:4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害现役军官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米红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决定死刑;被告人毕峰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米某、田某、杨某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2007年5月25日,济南军区原106医院的工作人员到德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医院的一名现役连级军官徐某于前几天和一名叫米红林的人一起来到德州后失踪了,他们驾驶的宝马车也不见了。接到报案当天,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宝马车已经在前一天被米红林以借款6万元为由,抵押给了德州市某信用社职工李某。以此为线索,公安机关组织追逃,很快在河北省境内将米红林和毕峰峰抓获,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现年24岁的被告人米红林,初中文化,曾在参军期间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军籍。被遣返回德州原籍老家后,无固定职业的他采用“空手道”诈骗方式倒买倒卖汽车多辆,很快债台高筑。为了躲避债主追讨,2006年10月,米红林到济南租房居住,认识了在济南军区原106医院工作的现役军官徐某。当月,米红林故伎重演,先后从德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商务别克汽车作抵押,从徐某处借现金共12.5万元,并给徐某出具了欠据。时至2007年5月,汽车租赁期满,而米红林又无钱向徐某赎车,于是他产生了罪恶的念头。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月21日,为了将抵押给徐某的汽车开回、索回徐某手中欠款条、并非法占有徐某的宝马轿车等目的,米红林找到参军时的战友毕峰峰,以许诺给其买辆汽车为条件约其帮忙,并撒谎说“徐某欠我140万元款不想还,想殴打扣押徐某,索回欠款”。

  第二天上午8时许,米红林以德州有亲戚结婚需借宝马车作婚车等谎言,将徐某从济南市骗至德州市。当他们来到米红林的租住处时,毕峰峰先是打了徐某一拳,徐某欲反抗,米红林又持匕首朝徐某的颈部、背部猛捅数刀致其死亡,并平分了徐某身上所有的现金。

  米红林的父亲米某、母亲田某及妻子杨某三人,在明知杀人现场、尸体、作案工具系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米红林清理现场血迹、转移掩埋尸体、丢弃作案工具等。

  另查,2006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米红林恐怕妻子杨某告发其杀人犯罪之事,趁杨某熟睡之际,用菜刀朝杨某的颈部猛砍,后因杨某跪地求饶才住手。经鉴定,杨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红林为了不还债款,约被告人毕峰峰帮助,将被害人徐彬骗来德州残忍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米红林伤害妻子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米某、田某、杨某帮助被告人米红林掩埋尸体,清扫现场血迹,抛扔头颅及凶器,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毕峰峰虽然没有亲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对被害人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在被告人米红林杀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始终在现场,而且没有主动报案,客观上起到了为米红林故意杀人提供帮助和助威的作用,且分得了从徐某身上搜出的4000元钱中2000元,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其情节相对较轻,且系从属地位,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上一篇:广东省5年75厅官“落马”“反贪”挽回22亿元
下一篇:上海华联制药厂药品损害案赔付工作启动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