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套:按个手印代价12万
未注明律师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法院认定为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2010年12月13日《东南早报》第A11版
借条上随便写下自己的名字或者按手印,以为没什么责任,那可就错了。当律师的庄先生在借条上借款人张先生下方自己的名字处上按上手印,虽未写明律师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的身份,但律师还是成了被告,并经过泉州中院终审,被判要为借款人的1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按个手印 要为别人的欠债负责?
今年,惠安人王先生手持两张借条,将张先生和庄律师告到惠安法院,要求张先生还他借款12万元,庄律师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立案后发现,2万元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3日,10万元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0日,两张借条未注明借款期限和利率。在两张借条上还有个特别之处:庄律师在借款人张先生署名的下方自己的名字处按上了手印,但未明确是见证人或是保证人,借条也未注明保证期间或保证方式。
庭审时,三方各执一词,其中“庄律师是见证人或是保证人,如果是保证人是否存在免除保证责任的事实”成为案件的最大焦点。
王先生认为,张先生向他借款、庄律师提供保证,对此,借款人和庄律师两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对此,张先生对这两份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称这一借款是高利贷。
庄律师则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他只是按了手印。庄律师说,王先生和张先生事先已把他的名字签好,他到场后只是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庄律师提供录音光碟一片及根据通话整理的文字稿一份,以此证明出借人是担保公司及王先生对话中称呼“庄”为担保人的事实,同时证明王先生承认张先生有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庄律师因此认为,实际借款内容与借条记载不一致,产生重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免责。出借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欲损害“担保人” 利益。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是“担保人”, 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按诉状所称,也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
王先生承认了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也称双方确实通过话,但他是在仓促中受到庄律师的追问和诱导才作出张先生有支付部分利息的陈述。
没注明“见证人” 认定为“担保人”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王先生提供的二张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而借条明确注明出借人系“王先生”,故庄律师主张出借人系某担保公司,明显不能成立。且庄律师主张的担保公司并不明确和具体,是否存在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从双方确认的录音资料所记载的事实看,王先生在电话中认定庄律师系担保人,且承认张先生有支付部分利息。庄律师主张他只是见证人,但借条上并未特别注明,且与他提供的录音对话中王先生称他为担保人的事实相悖,故庄律师在借条上他本人名字处按手印的行为应理解为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非见证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应返还王先生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庄律师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庄律师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先生进行追偿。
宣判后,庄律师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点评
约定不明 视为连带保证
本案的担保关系是成立的,庄律师在借条上按手印,即使没有签名,担保关系也成立。庄律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应当明白在他人的借条上特别是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意味着什么。庄律师说自己摁手印是作为一种见证人的见证行为,但因为未在借条上标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保证行为,所以庄律师要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
借贷各方注意啥 法官帮您出主意
这个案件具有很强的启迪意义。泉州民间经济发达,老百姓间的民间借贷非常普遍,但民间借贷往往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一般是没有写借条的。这种借贷方式有利于增进彼此的情感和信任,然而一旦借款一方经济环境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反而伤害双方情感和信任。
在这里,法官给借贷各方提供了几个建议,提醒各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借人 手有借条心中不慌
作为出借人,往往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受害人。如果借贷中有借条或者欠条的话,那么这种借贷案件事实清楚,一般没什么争议,出借人凭借这些证据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大部分案件中,借贷中往往没有借条或者欠条一类的书面证据,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主张自己借款给借款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会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作为出借人,在借贷时,要首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诚信度以及相应的背景情况,而最重要的是要懂得保留借款的证据,最好是让对方写借条,不然如果真的遇到信用不好的借款人,那么自己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借款人 还了钱要请对方写收条
作为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还款,有规定利息的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只有诚信,才能保持双方长期的经济往来,保证自己的业务能够顺利开展,也增进彼此的信任,互信互利。如果不诚信,借款不还,那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倘若存在欺诈的行为,数额巨大的话,还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当然,借款人也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现实中也有出现一种情况,借款人借款时出具借条给出借人,但是还款是分期付款,没有要求对方写收条等书面证据,结果到最后款项还完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借人拿借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担保人 责任重大可要求反担保
作为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往往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担保人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作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款项,那么自己就要向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担保人是以自己的信用或者财产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作担保,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着很重大的责任。所以在做担保行为时,应当首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经济状况,以及自己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的是否是连带责任。
在不了解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为他人作担保,也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或者盖章。
而且在自己提供担保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这样在自己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进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有所保障,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