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日起正式实施 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新闻背景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共19条,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司解”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新司解”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新司解”,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据《法制晚报》 点击要点 婚后父母购房属子女个人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新司解”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新司解”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新司解”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是共同财产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在“新司解”(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新司解”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无效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新司解”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对结婚证有异议要找民政部门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新司解”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权威访谈 如果一方偷偷卖了房 另一方能否追回 要看是小房还是豪宅 离婚案件中有一种房产纠纷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新司解”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惟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据新华社 关于“同居” 删除了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新司解”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坚持以下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传统的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但他强调,不同案件可以按照不同原则来处理。据新华社 “父母为儿子买房 儿媳没份”之男人怎么看? 女方的房子,女婿也没份啊 郭晏平(北京):老婆一句话:嫁你就是为了这辈子不需要了解任何关于婚姻的法律,这让我激动,但压力也大哦!那么,研究婚姻法的婚姻大体上不是好婚姻这个说法有点道理吗? dali114(云南):非常支持这样的法律,那些骗婚、妄图嫁入豪门、献媚富二代的女子们最终很难逃脱被玩弄后扫地出门一无所有的悲惨结局。这个法律实际是严惩了那些势利的女子。 Wangt73665(厦门):婚姻法新解释,女方的房子,女婿也没份啊。 海绵兔牙(沈阳):我就不明白了,钱真的那么重要么?再说了,作为男人就应该为女人买房子!可女人为什么结婚就想离婚以后的事呢,难道你们就不会在脑海中删掉离婚这个词么? Mayo07(宁波):说白了就是,不管男女嫁给房子是靠不住的,大家还是重新相信爱情吧! 行动成功李俊(上海):司法解释(三)的确反映了当下社会的一些问题,有说好的,有说坏的,但不管怎样,真心希望有情人都能真心相爱到永远,感情不要受到物质的牵连。 冬晓:表示赞赏,这是对出资方的保护,应该的,这下要房结婚的女人也许会少些了。
“父母为儿子买房 儿媳没份”之女人怎么看? 结婚前会问:“房证写不写我名” 泡芙尛姐:新的婚姻法出来了,我很不开心,欺负女人。 翡翠狸奴:看来还是登记产权为共同所有最保险。不然嫁了苦了一辈子,到头来这家不一定是你的! 拉拉miaomiao:看来以后结婚,女的不会问“你有房没?”会问你“写不写我名”! Kids0o0(浙江):这告诉姑娘们,以后房产证上没你的名字就果断不嫁。 惜颜1026(长沙):很纠结,道理上是合理的,但是情感上很伤人,估计以后我都不敢生孩子了,自己努力赚钱买房,结婚的期限也无限期延后了。不然以后万一离婚,还真的扫地出门了。 老锦锦不老(太原):我觉得公婆买的房子儿媳妇确实没必要把它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毕竟你没有为这个房子付出什么。但是非把这事儿定为一项法律条款,我觉得就有点无情了。 快乐的小青小姐(厦门):新的婚姻法解释虽然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但是还是让人觉得很受伤,什么时候婚姻变得这么现实了?还没有结婚就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财产分得那么清楚?究竟是进步了?还是中国式婚姻的悲哀? 美雯嬅莎子(北京):新解释出来了,其实对我很不好。我得冷静下,不再为了爱情结婚,要为了利益和目的找了。 讨厌隔壁装修的Chrisy(福建):一个婚姻法最新解释造成了微博热议。如果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这些也就无所谓了吧! shanny415(苏州):既然分这么清,那也应该规定公婆老了儿媳没有义务抚养!本来人又不是他们养大培养的,嫁给他们家也什么都没有,凭什么还要义务抚养两个不相干的人? 一诺:那就要女人们擦亮眼睛看准人了,有多少女人嫁人在人品和金钱衡量的天平上偏向于物质方面,谁选择谁就要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本报记者 赵威 本版编辑 徐世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