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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 东莞房贷律师费 究竟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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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贷律师费 究竟谁来出?
发表日期: 2012/3/15 7:08:1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2年03月14日08:34东江时报廖桂旭 刘豪伟我要评论(7)
 

没有委托律师,更没见过律师,却要交600元的律师见证费?近日,市民阿海(化名)向《东江时报》反映,购房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时被收取了600元的律师见证费,但他连律师的面都没见着,不知这笔钱从何而来。记者调查发现,贷款买房交律师见证费是普遍现象,收费标准500元至1000元不等。市物价局表示,如购房者未委托,不得收取此费用;市消协也认为,此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涉嫌强制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

个案 未见律师却要交600元律师费

阿海上个月在市区江北相中了一套房子,上周与销售方签合同时发现,自己要为这套房子交600元律师费。销售方解释,他们与某间律师楼有协议,所有的销售合同均由该律师楼负责见证,且房产确权等手续,都由律师楼前往主管部门搞定,省得购房者麻烦。

相比60多万元的房价来说,600元虽是个小数目,但阿海对此存有疑问,“我连这个律师的面都没见过,交这个钱是不是太冤了?另外,律师既然是开发商请的,怎么可能为我的利益着想?”

无独有偶,近日,网友“朱女士”通过网络问政平台投诉,她在市区东江新城片区的中信水岸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因要跟银行申请按揭,也被要求交了700元的律师见证费。网友“朱女士”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律师费应由委托人支付。在办理房贷按揭过程中,律师一般都是受银行委托的,这笔费用理应由银行来支付。

调查 不交律师费就没办法签合同

记者在我市多家房地产销售商处了解到,在惠州购房者要交律师费这一现象普遍存在,“由购房者埋单是行规,每家银行都是这样收的。”而收费标准在500元至1000元不等,律师费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付款者,律师负责见证办理房产证等;另外一种是按揭购房者,律师费会高些,因为还要负责见证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这个收费肯定不合理,曾提出过不交,但没用。”市区江北伟豪都市印记名苑小区一业主告诉记者,2009年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也被银行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见证费,当时他提出能不能不交,但银行表示必须交,“不交就没办法签合同,就买不了房,只好吃这个哑巴亏了。”

据了解,购房过程中的律师见证环节1999年前就由内地银行从香港引进。至今,内地商业银行也没有完全将这块收费叫停。根据市房管部门的公开资料,近3年来,仅惠城区 (含仲恺高新区)一年的一手商品房销售套数在2万套以上,按照每套房产律师费500元计算,一年购房者被收取的律师费超过1000万元。

报料人:吴先生 奖金:50元

市物价局 以律师费为贷款条件属强制交易

在 “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问政平台,也有不少网友反映购房被要求交律师见证费,涉及多家国有商业银行,收费多在600元和700元不等。市物价局在答复投诉时表示,网友反映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律师见证费应为律师服务费,律师见证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后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委托人付费。银行如以律师见证且支付律师费为贷款条件,则属于强制交易。

市物价局表示,在消费者没有自行提出要求售卖方(或银行)代为聘请律师的情况下,由售卖方委托律师产生的劳务费就应该由销售方来承担,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如消费者在未委托的情形下被收取了费用,可以凭单据致电价格投诉热线12358投诉。

市消协 强制购房者埋单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市消协副秘书长王岩说,律师见证费是卖方和买方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去办理律师见证时所交纳的费用,不能由开发商或银行强行加给购房人,更不应该和是否放贷捆绑在一起,“律师既然受银行之托,那么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让开发商掏这笔钱,开发商夹在中间,一方面不敢得罪银行,一方面又不肯自己掏腰包,只有将这部分收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王岩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这显然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交易行为,属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岩说,强制性由购房者来埋单,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样做,凸现出的是房地产市场诚信度的缺失。市消协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务必对每项收费都询问清楚,不要听信开发商的一面之词,对每一项交费都应该索取发票或收据,妥善保存,以便事后维权。

律师 律师费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约定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龙喜福副主任律师认为,贷款合同是否需要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费如何承担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银行不能以贷款合同没有进行律师见证为由而拒绝贷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律师见证服务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而且根据律师见证规范,办理律师见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见证,双方亲自到场,见证律师必须核对双方真实身份无误、现场签名盖章属实方可予以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如果事前购房者并不知道贷款合同要进行律师见证,而是由开发商或银行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那就应该由开发商或银行承担该笔费用。如果连律师的面也没有见过却被见证了,显然这份见证是无效的。

龙喜福还说,具体到借贷这一行为本身,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在此过程中,如果银行能与借款人进行协商的话,就能避免许多争端。对借款人而言,也可通“货比三家”的方式,在楼盘的指定按揭银行中,选择一家免收律师见证费的银行。

他山之石

北京已取消房贷律师费

据北京媒体报道,仅2003年一年,北京市个人房贷总额就超过了400亿元。如果过按照各商业银行收取率0.3%来计算,当年北京市就有近1亿元的律师见证费由贷款购房者承担。

在2010年年初,北京率先取消购房过程中律师费的条款。

相关案例

拖了一年才交房 开发商赔违约金

东江时报讯 (记者吴远方)买房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麻烦事。2009年市民何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却因为开发商违约迟迟拿不到房。何先生依法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经调解,何先生与开发商达成和解,最终获赔1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9年8月8日,何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何先生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某区的一户商品房,该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何先生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天后,自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该公司厚基分公司按日向何先生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到2010年4月30日,该公司厚基分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房产。同年12月29日,该公司向何先生出具《承诺书》,交楼时间延期至2011年5月30日前。此后,何先生一再催促,该公司都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及再次承诺的时间交房。何先生迫于无奈,只好依法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何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从2010年5月1日至实际交房日逾期交房违约金。

该公司则认为,2011年5月28日公司刊登了入伙公告,通知业主办理入伙手续。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对申请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因为何先生没有依通知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因此逾期交费的违约金应该计算到2011年5月20日止。

仲裁庭认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时间从2010年5月1日起计至2011年5月20日止。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支付一半违约金,剩余部分在4个月内付清。2011年9月14日,经开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何先生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从2010年5月1日起算至2011年5月20日。从2011年5月21日,黄先生自行承担没有收楼的责任。

温馨提示

警惕免责条款陷阱

在实际生活中,购房者一定要警惕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陷阱,如若规定“开发商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付房屋,但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及其他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因素等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时,不承担任何责任。”购房者很可能会因不能按时交房而处于长期的苦恼之中。这时,购房者可将此条修改为“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事件,在不可抗力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这样便在纠纷面前主动多了。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特别要重视合同的严密性。(吴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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