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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
发表日期: 2014/3/31 21:52:3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几千年的婚嫁风俗中有一样“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聘礼,这是订婚时男方给女方送的钱财礼物。

  现代人常说,婚姻是双方感情的升华,一切当以感情为基础。但是,再怎么谈感情,彩礼这一风俗还是一直保留着,必不可少。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根据各地风俗不同,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索要或赠予的彩礼数额也越来越大,而一旦彩礼数额增大,男女双方因离婚或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结婚导致的彩礼返还纠纷也越来越多。

  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双方订立了婚约但因故没有结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过程中男方给女方的财物的纠纷;还有一类是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形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财物的纠纷。本期情与法,我们关注这一问题,请余杭法院民一庭的唐云珍法官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一纠纷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记者 董艳 实习生 周莹 通讯员 余法

  情侣结婚前分手了,是否该返还彩礼?

  唐法官举了这么个案例。主人公是一对情侣,小丁和小雨,他们在大学时相识相爱。小丁出生在富裕之家,毕业后,他让女友小雨跟着他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之后,两人就住在了一起。

  这期间,小丁送了好多高档礼物给小雨,手表、电脑一大堆。后来,小雨怀孕了,可两人都还没有做好要孩子的准备,于是小雨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小丁觉得小雨受了苦,于是想通过送钱的方式进行弥补,他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小雨20万元。去年5月,小丁又给小雨买了一辆车,还将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

  不久,小丁和小雨的感情也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可就当双方要筹备婚宴时,小丁和小雨的感情突生变数,并急急分了手。小丁向小雨索要当初送的礼品,小雨不肯,于是小丁便将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各项彩礼近76万元。诉讼过程中,小雨始终认为,当时小丁给她的财物属于赠予,是对其流产及生活上的补偿,因此坚决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丁给小雨20万元后,又出巨资给小雨买车,这些赠礼表达了小丁对婚姻的期待,属于彩礼的性质。但考虑到小雨怀孕流产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判决小雨将车辆返还小丁,并酌情返还其人民币5万元。

  双方结婚后要离婚,怎么解决彩礼纠纷?

  刚才举的是没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唐法官又举了一个离婚要还彩礼的案例。

        2008年8月经人介绍,小飞与阿莲相识,没过几天就订立了婚约。在定婚时,经媒人之手,男方小飞家给了女方阿莲家68000元。后在说亲时,阿莲家又向男方要彩礼,男方陆陆续续送去女方家40000元,并且给女方买了首饰、手表等一些物品。2009年2月双方摆酒结婚了,男方承担了婚宴、摄影、烟花爆竹等各类费用。可结婚不到半年,女方阿莲就离开男方家回娘家居住,之后阿莲与父母一起到男方家要求离婚。这婚才刚结不到半年,怎么突然要离?这一出闹剧让大家心头都蒙上了一层阴影。于是,男方小飞把女方阿莲告上了法庭,除要求离婚外,还要求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12万元及要求返还首饰、手表等物品。

  在庭审中,女方说,男方说的要求返还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同时自己想要离婚是因为男方在结婚时隐瞒了病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小飞给付的见面礼等共计108000元属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款,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阿莲应酌情返还。至于首饰、手表等物品,认定其带有赠予性质,不予返还。最后,法院除判决双方离婚外,还判决阿莲返还小飞彩礼款共计55000元,而阿莲的陪嫁物则可悉数拿回。

  从上述两案中,唐法官点出了关于处理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应当如何界定?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不过给付的形式一般为现金和物品,一般被称为聘金、见面礼、折娘衣和酒水钱(有的全部用钱折,有的直接拿鱼、肉和酒等),送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几大节)和各项金器(戒指、项链、耳环和手镯等)。

  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范围也无法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审判造成一定的难度。因为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维护好男女双方的利益。唐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共同花费的问题。比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彩礼用于共同花销,比如有的为举办婚礼而共同宴请宾客,有的用于共同学习某项技术,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纯粹共同用于朋友间的吃喝玩乐等,那么这些费用一般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会予以扣除。

  第二是关于相互赠予财物的问题。恋爱中,男女双方为了表达心意,通常都会赠予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物品,有的是为了结婚而赠予的,有的是一方自愿赠予另一方,与结婚目的无关。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档手表、电脑等物被认定为男方小丁的自愿赠予,所以法庭判决时就不作为彩礼来定,而20万元和车辆则是为了结婚而赠予的,应认定为彩礼,需要返还。

  第三是关于亲人赠予财物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新人,双方的亲属都会有一定物品或现金的馈赠,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明确是特定给个人的财物,当然应按个人财产来处理,而如果是赠予两个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问题,所以,恋爱过程中男女之间的钱物给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彩礼还是赠予,只有彩礼,才存在可能返还的问题,如果是赠予,则不存在返还。

  彩礼怎么返还?

  唐法官介绍,如果按照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只要属于《解释》的三种情形,女方所收的彩礼就在返还之列。

  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

  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并不完全与这种民间认可重合。唐法官说,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唐法官说,虽说男女平等,但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鉴于民间思维方式与法治价值取向有时候的不相统一,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使判决结论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和信服。

  嫁妆怎么返还?

  唐法官说,处理这类纠纷时,有时涉及到嫁妆的返还问题。

  实际生活中,很多人的嫁妆是用男方所送的彩礼购置的。随着嫁妆价值的增加,离婚时因嫁妆返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唐法官说,一般认为嫁妆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是女方父母和其本人为将来更好地生活而购置的物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因此不存在争议问题。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允许彩礼返还,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时也应当允许嫁妆返还。因嫁妆多为消耗物,如果因消耗而无法返还时,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之中抵消。

  此外,唐法官还提到,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也是审理的难点之一。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当时大家都高高兴兴的,赠予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较弱。

  实践中,许多彩礼案件的证人都是婚姻介绍人,而婚姻介绍人又常常与一方有亲属关系,发生纠纷后,有的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不能保证会做到客观中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法院查清整个事实,在审理上比较有难度。

  唐法官说,在日常审理中,法院遵循的是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法院可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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