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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审结一宗利用虚假股票操作信息实施的诈骗案 |
发表日期: 2008/4/6 11:37:2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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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田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思、姜某诈骗一案,两被告人以提供股票操作信息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被该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和六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8000元。 去年8月,被告人刘某思、姜某伙同谢某(另处)密谋以提供股票操作信息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刘利用其担任深圳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业务员掌握客户信息的便利,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该公司有一个专门针对高端客户的股票操作方案,利润很高,但需交纳人民币30万元的服务费,其可以帮助减免人民币6万元。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谢某、姜某分别冒充某某公司经理、财务总监与张通电话,谎称此事属实。被害人张某某遂于2007年9月分三次将人民币24万元存入被告人刘某思指定的户名为"孙某"的建设银行帐户。期间,被告人刘某思辞去某某公司职务,并不再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思、姜某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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