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件试行办法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担任辩护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廉明、刚直不阿、尽职尽责,坚决维护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收案立案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工作机构,承办案件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经主任律师(或主管负责人)决定接受委托并分配给律师办理。如果委托人指名要求某位律师办理时,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决定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抓紧做好如下工作:(1)向委托人简单了解案情;(2)签订委托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法院各持一份);(3)由财务人员办好收费手续;(4)告知法院,了解开庭时间,如果需要延期开庭的,应该同法院协商。 法院指定出庭的,必须有法院的指定通知。 二、阅卷 阅卷的目的在于弄清刑事被告人被追诉刑事责任事实情况,核查被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分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法律责任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是否恰当。通过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弄清被告人是否实施和构成犯罪,犯何种罪,定性是否恰当,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责的情节,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审阅案件必须全面、客观,既要注意审核有罪、罪重的材料和证据,也要注意审核无罪、罪轻的材料和证据,特别要注意审核被告供词与起诉认定事实相矛盾的材料证据,注意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抓住那些决定全案性质的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还要注意查阅同案犯的卷宗,认真核对。还要注意有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注意公安司法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羁押、取证等诉讼程序中有无违法现象。 阅卷时要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全案的重要证据和所有的矛盾、疑点,以及阅卷后尚不能解决的问题都应认真进行分析,考虑进一步查证的方式方法和计划步骤。 三、会见被告 会见被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案情。了解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摸清被告人的思想状况,从中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核实证据材料,正确认定案情。 会见被告前要准备好会见被告的谈话提纲。到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要带律师工作证和专用介绍信。会见时,要提高警惕,严防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对被告人首先讲明辩护的意义和律师的职责,解释有关的法律、法令,促使被告如实地讲清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据线索。 会见被告要仔细询问被告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罪责、适用的法律的意见以及被告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和线索。对被告提出的意见和证据、线索,必须本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和口供必须经过查对”的原则,认真加以调查核实,不能疏忽,也不能轻信。 会见被告时应根据被告的思想动向进行法制教育,促其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对于承认了起诉的指控的事实,但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要向他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如果是构成犯罪的,要促其认罪服法。对于不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被告,到底是有意抵赖还是确实冤枉,经过调查弄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教育。对既认罪又服法的被告,要鼓励他立功折罪,争取宽大处理。会见被告时冷静、客观、慎重、耐心。在未弄清事实之前,不要轻率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要灵活地、有策略地回答被告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对被告提出的合法要求,要尽力帮助解决,对无理要求,要耐心地说明拒绝理由。律师会见被告及家属或者同他们通信,不得做任何违反政策法律的约定或许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妨碍审判的正常进行。 会见被告时由律师事务所的书记员记录,会见笔录由被告盖章或签名。承办律师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会见结束要按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被告交回看管人员看管。对看管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告诉看管人员。 四、调查访问 阅卷、会见被告之后,发现起诉认定事实与被告供述的事实有重大出入而卷宗材料未有反映或反映不充分,或者被告提出新的人证物证,特别是带有专门技术性、知识性的问题等,就要进行调查访问,必要时请主管单位或专门机关进行鉴定。通过深入查证核实,作出明确的有根有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调查访问可以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证以及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勘验检查和鉴定结论等。 调查前要拟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的重点内容,讲究方式方法。严禁逼供、诱供和指名问供等简单生硬的调查方式。针对不同对象进行思想教育。要先向证人说明作证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指出不得做假证、伪证,教育证人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对证人证言也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尤其要弄清证人与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所提供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有没有充分的证明效力,要全面、客观、冷静地审核甄别。 被调查人是女性的,要有两人以上在场才能进行调查。 调查访问时,书记员要认真做好笔录。调查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调查人、参与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被告人关系和被调查人所反映的有关案情的证言材料。调查笔录的字迹要清楚,用词准确、简练,主要事实要记录清楚,由被调查人阅后(或听读后)签名盖章。 五、辩护词的准备、讨论和审批 在阅卷、会见被告、调查访问的基础上,由承办律师对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拟出辩护意见,一般案件由主任律师审查批准。作无罪和改变定性辩护,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应召开主任办公会或所务会议集体讨论,并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审批。 集体讨论案件,要尽可能取得一致认识,意见不一致时,应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合议意见报司法局领导人审查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领导意见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备查。 讨论时,由书记员做好讨论笔录。 出庭前,承办律师必须根据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的辩护原则补充修改辩护词或比较详细的辩护提纲,同时要拟好庭上发问被告、同案人、证人、鉴定人的提纲;要估计到辩护意见发表后,公诉人会提出哪些问题,预备好第二轮答辩意见,做好应辩准备。 辩护论点必须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于起诉认定事实、定性、罪责和适用法律方面,要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辩护词内容必须包括:(1)阐明律师辩护的任务、目的和责任;(2)对该案事实的意见;(3)对该案定性的意见;(4)犯罪构成,责任问题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免刑、无罪的理由。辩护词必须简明扼要,中心突出。 对于一些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可能发生错判、漏判,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开庭前,可以和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磨擦和扯皮,有利于防止冤纵错漏案件。 六、出庭 律师出庭的目的意义在于协同检察和审判人员弄清和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教育群众,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开庭准备阶段,律师要注意审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审判长有没有告诉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注意:(1)集中精力注意法庭的审讯、查证、质证、验证等,做好记录;(2)需要查清楚的事实、情节,要向证人、鉴定鉴定人等发问,加以核实;(3)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根据法庭调查发现的新问题和新的事实材料修改辩护词,使辩护意见更加符合审判调查的事实;(5)注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拒不认罪,态度特别恶劣的,承办律师可以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时,当庭宣布拒绝为被告辩护,退出法庭。 在辩护阶段要注意:(1)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观点、论证举证情况,最后确定辩护观点,正确地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答辩;(2)紧紧抓住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把事实辩清楚,把定性辩准,把责任辩明,把有关的政策法律讲准确,不纠缠枝节问题;(3)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谦逊,用词要谨慎,尊重公诉人的人格,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决不能把法庭作为争输赢的场所。 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就民事部分提出意见。 被告家属要求取得辩护词的,一般可以给予副本。 七、庭后总结 庭后总结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教育干部,改进工作,提高辩护质量,解决案件遗留问题。 (1)被告不服判决,律师亦认为判决错误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要帮助被告上诉; (2)被告服判而律师也认为判决正确的,要教育被告记取教训,自觉接受政府教育改造,把自己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3)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律师认为判决正确的,要教育被告认罪服法。如果被告坚持要上诉,律师也不要压制被告上诉; (4)判决不当的,被告人又不上诉,要及时向法院、检察院或上级机关反映,通过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案件结束后,书记员要及时整理参与诉讼活动的所有材料,建立档案。 档案装订顺序:辩护案件登记表、委托合同书、收费单据、出庭通知书、检察院起诉书(或自诉案件中原告自诉书)、阅卷笔录、会见被告笔录、调查笔录、书证物证、集体讨论笔录、领导批示、辩护词、庭审笔录、一审判决书、上诉书、终审判决或裁定书、申诉书。 承办律师要向律师事务所领导汇报收结案的情况、经验体会及建设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领导要注意在办案中考察、教育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建立健全各项办事制度。特别要注意研究总结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编写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同时要定期检查、复查案件,写出专题总结,帮助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