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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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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发表日期: 2013/12/20 17:44: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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