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婚姻法律】
┝ 婚姻法律
【刑事法律】
┝ 刑事法律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
【交通法律】
┝ 交通法律
【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房地产法律】
┝ 房地产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发表日期: 2013/12/20 17:44: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上一篇: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分类
下一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什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深圳知名律师-古毅先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A区1205
网站名称:深圳律师 网址:www.szls6688.com
联系电话:15915331666 QQ :53958046
E-mail:53958046@qq.com.
本站访问量:
[粤ICP备08013014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