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1.精神方面的疾病
2.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3.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二、 婚姻是无效的四种情形 婚姻是无效的四种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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