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看守所最多待多少个月 在看守所最多待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 看守所的职权 看守所拥有如下职权: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4.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情况的,不予收押。
三、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看守所和拘留所有如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
2.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