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义务是什么 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义务是:
1.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股东撤资退出的处理方式 股东撤资退出的处理方式有:
1.股权转让;
2.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股权回购。
有限公司的股东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内转让股权不受限制。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也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退出。
三、 股东出资不足引发了什么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引发了如下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