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代理诉讼的准备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理诉讼的准备条件是如下: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单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提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当依法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公司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在收到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忽视履行职责,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性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为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代表只是因为公司忽视或拒绝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
二、 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是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在哪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在: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