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
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及通过对案件的
调查了解,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人刘某为交通肇事主体不符合客观实际
被告刘某本人没有驾驶证,也不会开车,不具备开车的基本条件。刘某本人刚从河南商丘兰考县老家来深圳两个月,主要是帮助其弟弟跟车看车,防止在行车和停车过程中车辆物品被盗,没有驶照不具备开车条件,况且集装箱货柜拖车需要经过若干年,升级到A照的C照B照司机才具备驾驶的条件和能力,且驾驶集装箱拖挂车倒车更是汽车司机的一项专业技术,一般司机不经过若干年时间的训练是掌握不了倒车技术的.该次事故是肇事车辆向后移动溜车时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的,为此说是一个不会开车的人干的,缺乏事实根椐和一般的常识规则.再说当天被告倒车不符合常理,出差回来没有新的任务,他也没有接到他弟弟要出车的通知,为此,他倒车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被告刘某本人从侦察机关询问笔录到随后的数次笔录中始终没有认可自已驾驶该车辆倒车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不止一次地反复交待自已在交通事故之时在乐群小学旁边天桥下看人下象棋,根本没有做案的时间和条件。
二被告人的弟弟已经在第一时间自首承认是交通肇事主体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的弟弟刘某某也就是该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主动到公安交警队自首承认开车肇事情况,在公安机关的12次笔录中十次反复交代问题主动承担责任,且其家属也证明过其丈夫在车辆肇事后给她说过肇事经过,证人孙红宝也证明被告人的弟弟刘某某亲自给他说是他自已肇的事,曾经他一块找对方洽谈赔偿事宜。从法庭上控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来看能够证明是被告人的弟弟刘某某是肇事主体,刘某某的十二份证言、张分玲的七份证言、孙红宝的一份证言形成了被告人之弟交通肇事的证据链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作的是假证。
三、控方提供的证人指认被告属于不客观不真实
证人黎智华在第一次作证时讲"2007年9月11日16时45许我正在东海四街的"老刘水箱王"焊接风机,突然有人在叫一声“不要动,撞到小孩了”,我就往声音的地方望去,看见我前方有一辆拖头车正向后倒车,而车后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老妇人在叫......问:那老妇人是怎样走到事故地点?答:不清楚,因为我当时正在工作,只是听到她叫才望过去。辩护人于元月21日去调查了“老刘水箱王”的老刘,我问他你的对面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个小女孩死了一个老妇人受伤这事你知道不?你能不能说说当时的情况?当时有个叫黎智华的在你这门口焊接风机你知道不知道?他说发生这个事故知道,但是当天我门前往对面看事情的经过根本不可能,因为当时我门前停了一辆货柜拖车,路那边并排又停了一辆拖挂车,肇事的车辆和这两辆并排着属于第三排了,我门前是看不到当时的情况的,那个叫黎智华的我不记得。所以证人黎智华说当时他看到的经过是不存在的,为此他的指认是无效的.
另一名证人李显云是黑龙江人,不显示深圳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及基本情况,是否真有此人还存在疑问,据她当时讲肇事司机从车上下来跑了,她只看到了背影,身上穿的啥衣服就没有看清,据然事隔十来天在看守所里在众多人里还能将被告指认出来,辩护人不能认同一个50多岁的老妇人有这样的能耐。
四、从现场地势和2007年10月19日的侦查实验报告分析,该车辆不是有人驾驶,而是机械事故,自动溜车.
根据现场照片和辩护人现场查看,出事地点是个斜坡,停车部位到车辆后移停止部位落差有1米多,在这样的坡路上停车,车辆刹车系统老化或者制动效果差,在停放的过程中,很容易自已移动溜车.在侦查过程中,2007年10月19日办案人员所作的侦查实验报告,将肇事车辆B/93185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无牌挂车作的实验过程第四项结果是:放掉手拉驻车制动及关闭气刹驻车制动时,被检验车辆即刻会向后移动溜车,这说明手拉驻车制动放掉或者忘记拉闸时,气刹驻车制动出现问题时,车辆会发生后移溜车事故。该车属于旧车改装,制动系统不象新车那么完好,在使用或者停放过程中均会发生制动失灵的情况,深圳每年发生各种车辆包括集装箱货柜车行驶或下坡制动失灵引发连环撞车事故时有发生.为此,该车发生事故属于机械事故自动后移溜车.
五、假设事发之时被告人刘某在车内发生溜车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前条说明该肇事车辆有后移溜车的可能.根椐车辆所处的斜坡位置及车辆自身情况,又根椐公诉人提供的黎智华、黄留华证实、受害人邹水英均证实,向后溜时发动机没有声音,是熄火的。轧住人后,肇事车向前移动一下,才发动了发动机。黄留华证实,当时司机在车里睡觉,轧住人后他吓跑了。这就说明了,司机当时睡觉,车辆停放过久,自动后移溜车,车辆后移溜车轧人后撞墙停止,这时惊醒了正在驾驶室睡觉的被告人,被告人下车一看轧死了人,又上去将车发动着,把车向前提了提,由于死了人,吓得跑回家告诉其弟弟想办法。
综上所述,被告人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疑罪从无”的观点建议法庭对被告不以犯罪论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为盼!
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古毅先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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