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五十周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没有经济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我们仲裁机构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重要任务。
商事仲裁是作为法院诉讼之外的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专家断案、不公开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裁决依照联合国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商事仲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国际经贸和投资活动中发挥着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充分运用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处理经济贸易争议,对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争议和国内各类经济纠纷大量涌现,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商事仲裁的进一步蓬勃发展。综观我国仲裁发展情况,截至去年底,全国共 建有仲裁机构185家,累计办案16万多件,标的额达2600多亿元。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均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 仲委)去年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争议标的创历史新高,达人民币120多亿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国际或涉外案件达427件。国际化程度提高,外籍仲裁 员组成仲裁庭参与审理的案件增多,当事人约定在境外开庭的案件增加,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情况已不罕见。此外,国 内案件增幅超过涉外案件的增长;争议类型呈现多样化,包括:货物买卖、投资、金融、房地产、担保、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租赁、知识产权等多种争议类型。其 中,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案件数量仍居第一位,各类租赁合同争议也有相当数量,金融案件有所增加,房地产争议标的额较大,涉及的房地产政策法律问题较多。此 外,新型争议增多,涉及如合作办学、委托理财、特许经营、赞助等;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往往超过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应予回避的事项,对仲裁 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些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商事仲裁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发展潜力巨大;国际或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 增幅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拓展国际案源竞争激烈;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员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的要求普遍提高甚至是苛刻的,仲裁机构必须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和管 理;法院对仲裁裁决支持力度加大,执法能力提高,裁决执行情况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