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条款怎么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仲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条款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二)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四)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三、仲裁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
根据仲裁需要,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在本地仲裁,在适用法律与惯例、与仲裁庭沟通和费用等方面,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但关键是仲裁地点必须被争议双方都能接受。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CCPIT下设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外国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选择临时仲裁机构时,仲裁条款还应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指定办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据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指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据确定了仲裁审理适用的实体法,因而决定着仲裁结果的性质,所以仲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无论在什么地点仲裁、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只要选定了仲裁规则,仲裁结果就基本确定了。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1、法律约束效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产生源于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时,仲裁协议上都必须有仲裁是终局性的类似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诉讼例外:由于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当事双方的约定为基础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败诉方对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而只是审查仲裁程序,而不审查仲裁结果。
(五)仲裁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