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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的背景: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之子,原最高法院院长之子……
发表日期: 2010/2/4 1:02:2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庄律师的背景: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之子,原最高法院院长之子……
发表时间:2009-12-20 9:06:00    阅读次数:5438

作者:李捷 发布时间:2009-12-16 阅读次数:4896次

今天打开电脑后看到一条新闻《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曝光近20人被捕》,一检索发现相同新闻113条,除了记者署名不同外,内容完全一样,可见是通稿。

  真是新闻!被告人举报自己请来的辩护律师,第一次听说。

  文章中说:“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

  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有什么背景呢?李庄的头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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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中并没有点明,这两件事情让我很好奇,通过网上搜索得知:李庄的头叫付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付洋先生原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深受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先生(原名:付懋恭)的法律熏陶和教诲,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主任。

  再一查才知,原来付洋就是已故的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的儿子。康达的副主任郑小虎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之子。其他管委会成员也都有很强的背景,比如,另一位副主任林星玉就是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林枫之女。网上传说康达原来就是邓朴方那个康华公司的法律部变出来的,当年康华被解散后,其法律部就成了后来的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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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洋律师在纪念父亲彭真诞辰100周年一文《律师和刑事辩护》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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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父亲诞辰100周年的日子。从去年起我就想写一篇纪念文章,选题却总是难以确定。最近我在想,从1988年开始,我已经做了近15年律师,如果围绕我的工作经历和体会写这纪念文章,也许更贴切、亲切。律师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但这些年我的体会是,在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最多、最容易被误解、甚至执业风险甚高的,是刑事辩护。这篇文章就从这里谈起吧。 ”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彭真历来大声疾呼地反对。 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毛泽东同志经常讲,我们对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远不能使用肉刑,包括变相的肉刑,比如车轮战。肉刑是封建社会传下来的。还在二十几年前,即在井冈山时代,我们党就提出要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我们一定要坚决彻底地禁止肉刑。对于屡犯不改的人要给以处罚。”

  “文化大革命”结束,彭真复出后,他又反复强调这一问题。明白了这样的道理,我们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应该懂得如何对待程序违法和刑讯逼供问题了。

    付洋—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傅洋是彭真(原名傅懋恭)同志的四子。彭真在1979年恢复工作以后,殚精竭虑于中国的法制重建工作。在他的几个子女中,只有傅洋从事着法律工作,他曾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了9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和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父亲的精神血脉。
(中国网原文如此,康达律所官方网站上介绍为付洋)

  本所主任付洋律师纪念父亲彭真诞辰100周年之作--《律师和刑事辩护》

  2005年04月06号 查看2437次

  今年是父亲诞辰100周年的日子。从去年起我就想写一篇纪念文章,选题却总是难以确定。最近我在想,从1988年开始,我已经做了近15年律师,如果围绕我的工作经历和体会写这纪念文章,也许更贴切、亲切。

  律师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但这些年我的体会是,在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最多、最容易被误解、甚至执业风险甚高的,是刑事辩护。这篇文章就从这里谈起吧。

  我反复回忆,父亲极少和我直接谈律师工作。他有几次说我选择律师职业不错。除此之外,只有两次说起律师工作。一次是,他以亲身经历的一个故事来告诫我,“你们当律师,可不能不问事实乱说情。”另一次,是在 1996年制定《律师法》时,准备改变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关于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规定,领导要我问问父亲的意见,父亲简单地表示同意,同时意味深长地说,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直接凭借的权力。除此以外,父亲没有直接和我谈起过律师刑事辩护方面的其他问题。

  但是,仔细一想,1979年父亲复出工作仅7个月时,亲手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试行)》,这两个法是他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逐字逐句亲手审定的,完全反映了他的思想。加之翻阅父亲的著作,其实有大量内容涉及刑事辩护及律师在其中的职责。

  因此,本文试图结合自己在这方面的工作体会,对父亲的相关思想进行探究。

  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设立辩护制度?为什么不仅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要设立辩护制度,而且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也要设立辩护制度?如果详细的说,可以写一篇长文。如果用最简练、最通俗的语言概括,那就是为了避免和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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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11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刚刚颁布,彭真就曾指出:“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

  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试行)》刚刚通过,彭真在对公、检、法人员讲话时又指出:“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审判。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有人说,对被告那么保护呀?这是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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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作用在于:既要防止冤枉无罪之人,又要防止轻罪重判;既要防止实体判决出现错误,也要反对刑讯逼供等在刑诉程序中发生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彭真上述关于辩护制度的观点,是针对特殊历史条件讲的。在今天,还有必要强调运用辩护制度避免和纠正错案吗?

  我们说,首先,只要有刑事诉讼,错案就是不可避免的。 1956年4月,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法制健全起来了还会不会发生错误?错误可以减少是肯定的,会不会一件不错呢?不可能。公安机关搞第一道工序,错误可能多一些,检察机关搞第二道工序,错误就会少些,法院搞第三道工序错误会更少些。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捕一个对一个,一个不错?这作为奋斗目标是可以的,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正因为公安机关可能有错误,才要有检察机关的检察起诉。检察机关起诉了,是不是就一定没有错误呢?也不可能。检察机关起诉了,法院还要审判……那末,是不是法院的判决就一定都对呢?也不一定。如果判决都对,为什么还要规定可以上诉呢?就是由于估计到事实上可能有判错的。经过上级法院是不是就一定不错呢?也可能发生错误,所以要有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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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说,错案即使不多,也必须坚持及时纠正。1956年3月,彭真在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不要看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因此,我们要严肃对待,该判的一定要判,冤枉的一定要纠正。”

  1962年11月,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说:“大家想一想,一个案子到了我们手里,在我们看来是个一般的案件,对当事人却是件大事情;判死刑,人就死了,判无期徒刑,人就要被关一辈子。这是就刑事案件讲。至于民事案件,两家的输赢,就在你的判决,而且一家有事,四邻不安。”

  所以,法律赋予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我们一定要“十分谨慎、十分郑重”地去履行。

  在彭真看来,避免和纠正错案,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要打击敌人,又必须保护人民”的根本原则问题。除了强调错案对当事人带来的灾难外,他还常常从我们党政法工作的历史教训,来说明错案对我们事业带来的危害。

  1950年10月,彭真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说:“坚决镇压反革命,必须坚决反右,当然也要防‘左’。……过去的经验证明,打得不够准,搞出了偏差,成绩也就被冲淡了,甚至有关的根本是非也被冲乱了。比如,土改中乱打乱杀,有的不该杀的也杀了,弄出了偏差,主要的成绩的一面也就被冲淡了。再如,延安整风审干中,查出了一批特务,对纯洁内部是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出了‘左’的偏差,误伤了一些同志,成绩也就被冲淡了。因此,狠狠地镇压反革命,一定要搞准。这一工作主要靠公安部门从头至尾负责。搞‘左’了,挨‘棒棒’的首先是公安部门和积极分子,这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使右的思想抬头。”

  在第二年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彭真再次强调:“如果一不小心出了岔子,错杀了人,承认错误也不能使死者复生,影响会很坏,很大的一个胜利就会被冲淡,甚至有关的根本是非也会被搞乱。过去延安整风审干,开始搞的很好,但后头出了偏向,结果就使成绩被冲淡了。所以,这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如果最后搞不好,就等于给自己的脸上抹黑,会使我们在群众中的威信受到损失。”

  因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辩护任务,绝不能认为自己是在走过场。我们恪尽职守做好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维护政法中心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有一个很大的差别。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首先是揭露和追究犯罪。同时,它们又负有“不冤枉好人”的职责。正如彭真1954年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的:“这三个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以便在处理案子时少犯错误。”而律师依照我们的法律,在刑事辩护中没有揭露和追究犯罪的义务,只有保障我们的刑事诉讼避免错误、不冤枉好人的职责。这实际上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避免错案,我们的法律在设置执法机关互相监督、制约的制度之外,又设置了一种专门“挑错”的制度。

  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责上的差别、诉讼地位上的差别,很容易造成一种情绪上、感情上的冲突,造成对律师刑事辩护职责的误解(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刑事诉讼中,很少见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律师产生这类误解)。我刚刚作律师时,一位公安负责同志也是我的老朋友对我说:“你怎么干这个?专门给我们找麻烦!”

  是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是律师和检察官,那气氛之紧张自不待言。而在律师行使辩护职责前,侦查、起诉机关往往已经进行了极为艰辛的工作,而且已经认为确认了犯罪,为什么还要有律师来“挑剔”?其实,正是由于避免和纠正错案对于我们事业的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的法律才设立了刑事辩护制度,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执法机关的职责。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里不存在感情、道德和根本立场的对立。律师,作为公民,特别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当然对犯罪深恶痛绝。但是,正如彭真1954年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指出的:“有的同志认为,我们的各种制度对被告人太便利了,有些不耐烦。这是不对的。因为刑事被告在没有判决前还不能说都一定是有罪的,经过审理,有的可能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法院‘宣告无罪’。按制度办事,可以少发生错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克制对于犯罪的厌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举世闻名的“两案”审判时,律师制度刚刚恢复。须知,当时的人们,包括律师,对林彪、“四人帮”的痛恨可以说超过对任何其他犯罪的痛恨,而起诉内容又是在中央指导下反复核实的。参加“两案”审判的律师,还是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可以说是律师恪尽职守的典范。

  正是在“两案”审判时,彭真指出:“法庭上有辩论是正常的,任何一方有道理都可以讲,当然不能离题乱讲,而是辩论罪证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构成犯罪。”

  1962年,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要一条心,镇压反革命,惩办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一条心。但对某个具体案子,究竟是真反革命,还是假反革命;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是严重犯罪,还是轻微犯罪,这里边就常常出现不同的看法。由于接触的材料不一样,或者看得有深有浅,有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不一定好。”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执法机关的同志因为某案件是某会议定的,或是请示过上级的,或是某领导讲过的,就漠视律师的意见,甚至对于明显的错案也不愿正视。

  1979年9月,彭真在全国公安局长会议上说:“讲一句不中听的话,有一部分公安机关的同志,公安工作搞久了,有点职业病。把一个人抓错了,放掉不是很好吗?但有的同志不这样,总还要给人家留点尾巴。搞这个干什么!抓错了,就说抓错了,给人家赔个不是,放人,多好嘛!”

  1952年彭真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说:“有的人认为法院即使发现自己把案子判错了,也不能改,据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难道法律的尊严是建筑在坚持错误上的吗?”

  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有人竟然还说什么‘官无悔判’,即使判错了也不能改。这是错误的观点。案子都判错了,还有什么稳定呢?所以,有了错误就要改正。……这样做,不但不会丢人,而且威信会更高,更会取得群众的信任、拥护。我们的威信是建立在这上面的。”

  彭真这些看法,是发人深省的。

  因为种种原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两个问题,常常不愿去碰。一个是程序违法问题,一个是刑讯逼供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这两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危害性。

  关于程序违法问题,彭真曾讲到:“如果公安机关捕人未经检察机关批准,即使捕对了,也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捕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必须遵守法律,要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这样可以减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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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真196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规定是很清楚很严格的。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劳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而且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在内,都不能搞,搞了就犯法。不能无法无天。法律是我们自己搞的,怎么能随便破坏?今天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在这里,要重视这个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彭真历来大声疾呼地反对。

  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毛泽东同志经常讲,我们对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远不能使用肉刑,包括变相的肉刑,比如车轮战。肉刑是封建社会传下来的。还在二十几年前,即在井冈山时代,我们党就提出要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我们一定要坚决彻底地禁止肉刑。对于屡犯不改的人要给以处罚。”

  “文化大革命”结束,彭真复出后,他又反复强调这一问题。1979年7月,他在公检法几个会议上讲:“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怎么办?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讯逼供是几千年的封建恶习,流毒很广很深,很顽固。从苏维埃时期起,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三令五申地禁止刑讯逼供。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还是搞得那么凶。……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搞刑讯逼供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同志们想一想,公安部门除谢富治外有几个副部长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有受到刑讯迫害?严禁刑讯逼供,是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人)、所有干部和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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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白了这样的道理,我们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应该懂得如何对待程序违法和刑讯逼供问题了。

  我们的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少数律师,还存在违法执行辩护任务的问题。

  但是,就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总体而言,主要问题是不少律师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误解和压力面前存在畏难情绪,采取回避、走过场甚至退缩的态度。研究彭真的有关思想,有助于我们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问题,是《宪法》作了明确规定的。在认真贯彻勇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认真研究刑事辩护及律师在其中的职责、作用,无疑也是与解决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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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期望,不仅律师界来关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整个法学界和政法界也都来关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避免和纠正错案,不仅仅是律师的任务。如果我们的领导机关、执法部门都更加重视这方面的问题,一定可以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来源:中国律师网

  李庄所说的在辽阳办案导致法庭一年多不能开庭的招数

  辽阳中院开庭审判 北京律师愤然退庭

  作者:1339329锅 提交日期:2008-6-28

  2008年5月2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涉黑、涉命、涉枪、涉毒、涉税、、、、、、”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计25名。当天,省、市有关领导、各媒体,以及各被告人聘请的辩护人、公、检、法、司相关负责人、各被告人亲属、均到庭参加庭审,鉴于案情重大、案犯重多,中院法警支队又从各区、县法院抽调的法警大队构成的防暴队伍全副武装,可谓戒备森严。由于人数最多,审判大厅座位有限,大门外仍聚集了很多想参加庭审而没有领到旁听证的群众,本人与另一名青年报的记者有幸进入了法庭,亲眼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

  8点40分许,庄严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身着法官服的三位法官威严的做到了审判台上面,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声落下,审判长宣布: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忽然,坐在辩护席第一排首位为本案第一被告辩护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向法庭声明、、、、、、”。“你有话一会儿再说!”审判长继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以、、、、、、”,李庄律师按捺不住,又举手发言:“审判长,我有重要事情必须向法庭声明!”“你有问题庭后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话音刚落,李庄律师又举手发言:“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最多二名,请对方三名公诉人下去一名。”公诉席上的三名公诉人愕然。审判长再一次提示李庄律师有意见庭后提交书面材料。接着,三位公诉人中的一位开始宣读长达23页的起诉书。时间约一个小时,此间,李庄律师走出法庭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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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长的起诉书终于宣读完毕,公诉人开始向被告人发问,在公诉人发问的约20个问题中,李庄律师先后四次以“与本案无关、诱供、逼供”为由打断公诉人发问,其中一次得到审判长支持,并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约10点10分许,李庄律师突然站起来,大声向法庭声明:“审判长,我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因为我5月20 日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至今尚未合法会见我的当事人,我无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21日上午我曾经向你递交了延期开庭等四份申请书,你至今没依法给我书面答复。”审判长回答:“我那天当场就口头答复你了,不同意延期。”李庄律师紧接着反驳道:“法律规定应当是书面答复,口头不算。我今天出席法庭是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否则,我完全可以不来!”法庭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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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律师指出:“我5月20日上午在你们法院办理辩护手续之后,要求马上会见被告人,向你询问被告人羁押地点,你作为审判长竟然不知道被告人关押何处,打电话四处联系,最终确定第一被告人异地关押在沈阳——辽宁省看守所,我与助理律师即刻前往,遭到看守所拒绝‘该案属于重大涉黑案件,现在是秘密关押,没有省公安厅的陪同,不得会见,’我与之据理力争,并在看守所门口当即向您报告,申请延期开庭,您当时在电话里恳请我尽量不要延期,因为已经向各个单位、律师、家属发了开庭通知,您又马上联系了辽宁省公安厅一名肖姓警官于下午4时左右赶到看守所,监督我一同会见,会见时我曾向肖警官声明:‘法律规定,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不被监视’,请他出去,但肖警官明确表示:‘甭给我讲法律,其实我也不想来,但领导安排我参加你们的会见,我只听领导的’。辩护人无奈,只与被告人谈了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问题,临近5点,看守所开饭,我被迫终止会见。在以后的6天时间里,我曾多次试图在没有公安人员监督之下的会见,终未成功。最后一次试图会见是在5月26日上午,仍然遭到省看守所拒绝”。

  综上,李庄律师当庭再次声明:由于我没有依法与被告人进行会见,亦书面提请过法庭延期审理且至今未依法得到法庭书面答复,故无法在今天的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同时希望法庭尽快安排辩护人依法会见,说完,李庄律师拂袖而去,走出法庭,在即将走出法庭大门时,李庄律师又猛然回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

  第一被告人(身穿红马甲)辩护席出现空位。法庭审理无法进行,审判长法锤落下——“休庭”。精心准备的三天庭审,在李庄律师愤然退庭后,草草的落下了帷幕。

  约十分钟,审判长异常严肃的返回审判台宣布: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庄当庭拒绝为其辩护,经合议庭决定,被告人三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逾期,本法庭将依法指定辩护人。第一被告人及其亲属当庭表示:“我们仍然委托李庄律师,拒绝法庭指定”。审判长严正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李庄律师不得再担任你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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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合的是,就在李庄律师向辽阳中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的当天,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给本案的审理提出了新的高度和要求。

  目前,控、辩、审及被告人四方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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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明确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如法庭指定辩护人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而第一被告人当庭态度鲜明的表示,即便再次选择,也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律师;

  可合议庭又明确决定:李庄律师将永远不得再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再次委托不予准许。(不知道有无法律依据);

  本案将何时开庭?审判期限将如何保证?最终由谁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法庭? 都是未知。

  另据2008年6月12日《法制日报》、6月13日《广州日报》6月18日《报刊文摘》等报刊相继报道,对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给各地定指标的做法给予了披露,“打击黑社会岂能定指标”一文,引起了全国各地不小的反响。

本文链接:李庄律师的背景: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之子,原最高法院院长之子……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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