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的一种权利,充分有效使用发问权也是律师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享有当庭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但是,发问权如何使用?如何使当庭发问击中要害?如何使法庭由于律师的发问对某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当庭发问权使用的优劣,不仅仅显现律师水平的高低,有时会对案件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当庭发问权运用自如,恰如其分,那么在法庭调查时,律师会当庭取得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事实证据,会对辩护奠定良好基础。如果律师的当庭发问查清的事实,被法庭采信,会对法院判决产生良好影响。但是,若当庭发问使用不当,往往会大撒风景,适得其反,等于替控方提问。如果由于辩护人发问时,被告人做出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陈述,会给被告人定罪获刑埋下伏笔。
其一、明知故问法。
律师的庭审发问,必须是有的放矢。如果预测不到答案,最好不要发问。明明在卷宗中已经有清楚记述的情节,尽管对被告人非常有利,控方一般不会傻乎乎的替辩方讯问。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或者酌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不应当由于卷宗的证据中有显示,而放弃询问。进行辩护证据的律师发问,可以强化自己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事实基础。在控方一语带过的情况下,律师应不厌其烦,再次重新发问对案件有重要的影响的有利事实,可以加深法庭的记忆。
比如:在张根抢劫案中,为澄清自首情节,律师做了的如下发问:
问:张根,你抢劫以后是怎么被侦查机关抓获的?
答:我在作案以后,心中胆怯,就向某某公安局写了封信,他们就到我隐藏的地方把我抓住了。
问:你写的信有什么内容?
答:信中写道:2006年7月3日抢劫风化商场的事是我做的,我叫张根。由于在潜逃过程中患病卧床,不能到公安机关投案,故写信一封。
问:你的信中,告诉公安机关你的住处了没有?
答:告诉了。
问:你看一下这是不是你写的那封投案信?
答:是的。
其二、刨根问底法。
有些案件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非常不利。被告人所作的供述是有罪供述。从表面证据看,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甚至让人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任何事物,都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恨。有时需要刨根问底,挖掘出被告人内心深处的积怨,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比如,在韩冰杀人案件,律师有这样一段发问:
问:韩闪你在公诉人讯问你时,你承认被害人是你所杀是不是?
答:是。
问:你供认你用杀猪刀戳了被害人20几刀是不是?
答:是。
问:你为何会用杀猪刀戳了被害人20几刀?
答:我太恨他了。
问:你为何那么恨他?
答:因为他在2002年强奸了我以后,还长期霸占我,毒打我。
问:他经常毒打你有何证据?
答:我左肋被打成骨折,在第五医院拍的有片子,住院有病历。我身上青一片紫一片的,都是他打得。
问:你说的片子、病历是不是这一份?
答:是的。
问:关于你腿上的伤,若经审判长许可的话,你是否愿意当庭出示?
答:行。
其三、釜底抽薪法。
一个案件,关键的证据往往没有几个。一个关键的证人证言,如果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可能会对被告人极其不利,对被告人有极大杀伤力。但是一旦某个证据出现了致命的漏洞,被律师抓住,进行攻击。对关键证据的致命一击,无异于釜底抽薪。
比如,在李三杀人案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对关键的目击证人王新做了如下发问。
问:在2007年3月19日夜,你亲眼看到是李三杀了被害人吗?
答:是的。
问:你看清楚是李三杀的人吗?
答:我看得很清楚。
问:案发地在城乡接合部,那地方没有路灯,又是深夜,你怎么看清楚是李三杀的被害人?
答:那一天月亮非常亮。问:那天月亮真的非常亮吗?
答:是圆月。
问:你确定那天是圆月吗?
答:确定。
问:请你看看2007年的日历,3月19日是阴历2月初一,请问阴历2月初一会是圆月吗?
答:我,我。搞错了。
问:你为何出具假证?
答:被害人被杀以后,一直没有破案。被害人与李三有仇,怀疑是李三所为,就给我送礼让我出了证据。
其四、穷追猛打法。
平时是哥们,庭上是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两肋插刀,沆瀣一气。可是一旦走上法庭,为了自己的身家性命,为了得到从轻处罚,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共同犯罪案件律师经常寻找的辩护切入点。对真正的主犯尽管他不愿意当主犯,但是对在犯罪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他不见得明白轻重,往往会如实道来。如果律师善于发问,很有可能在法庭上将主犯证死。
比如,在张东、李斯共同抢劫案件审判过程中,律师作为李斯的辩护人,对张东进行了如下发问:
问:张东,今天是庭审,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案情可以吗?
答:好。
问:在讯问笔录中,你供述说案发前你打麻将输了10几万元,手头很急,是不是?
答:事。
问;你们谁先提出去抢首饰店的?
答:因为我很急,我对李斯提出去抢首饰店的。
问:撬杠是谁带到犯罪现场的?
答:是我。
问:用撬杠猛击被害人头部是谁干的?
答:我。
问:你知道被害人死亡了吗?
答:当时以为被我打晕了。谁知,现在死了。
问:李斯当是在哪里?
答:我让李斯在门外望风。他没有进屋。
其五、条分缕析法。
法庭如战场。控方与辩方往往是各怀心思。问问题,控方会设计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让被告人回答。如果被告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回答的问题,可能中了空防的圈套。律师遇到这种情形,应当及时发问,澄清事实,以拨云见日。否则,会对被告人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比如,在审理王三杀人案件时,律师在公诉人发问之后,进行了如下发问:
问:刚才公诉人问你,在你老家杀人案发生前后的那段时间你是否回过老家,你回答回过老家,是不是?
答:是。
问:你在被拘留以前是不是知道案发的具体时间?
答:真的不知道。我被拘留以后,公安机关告诉我2006年8月16日在我老家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
问:你在2006年8月16日回过你老家吗?
答:没有。
问:那你为何在公诉人讯问你在老家杀人案发生前后的那段时间是否回过老家,你为何说回过老家?
答:他说杀人案件发生前后那段时间,没有说明白是2006年8月16日。杀人案件发生以后,我确实回过老家,我也是在老家麦地干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问:你的意思是说,杀人案件发生以后,你确实回过老家,而不是2006年8月16日在老家,是吗?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