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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能否拒绝
发表日期: 2011/2/17 15:24: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实践中很多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同意的,则以违纪为由处罚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呢?《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

 

    实践中很多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同意的,则以违纪为由处罚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呢?《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协商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能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深圳某玩具厂于2005年8月获得欧洲某公司一个大订单,由于外方公司对交货时间要求非常严格,迟延交货将面临巨额罚款,为了及时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告,全体员工平时每天8小时外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对此,该厂员工李某等人十分不满,不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在周六加班时,李某等人未来工厂加班,为此,公司以李某等人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解雇李某等人的决定。李某等人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公司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解雇决定无效。
   【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公司决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未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公司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的最长规定,违反了加班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李某等人有权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对李某等人进行解雇处理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司解雇李某等人的决定无效的裁决是正确的。
   【风险提示】实践中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为了避免安排加班而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有书面的证据,比如要求劳动者提交加班申请书。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来自劳动仲裁网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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