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仲裁案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
争议金额的 3.5%,最低 不少于10,000元 |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
35,000元+争议金额 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
135,000元+争议金额 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
210,000元+争议金额 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50,000,000元以上 |
610,000元+争议金额 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申请仲裁时 ,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 ,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 , 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