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去年我国民告官案有10万件以上,但胜诉率不足三成。——10月28日《半月谈》
长久以来,“民不与官斗”已经成为许多人内心一种笃定的意识。而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要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朴素的司法理念不至于成为空话,就必须允许“民告官”的出现。这实际也是现代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当前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博弈。特别是,在公民与公权力之间,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矛盾。一些公权力掠夺民生的现象,说明简单寄望于权力的自律是行不通的。而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向社会传递公平与正义,其实就是现代社会无法绕行的选择。这意味着,“民告官”这条法治途径,必须是畅通的,是不能偏离正义的。
从现状来看,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了,尚不足三成。诚然,我们不能因为胜诉率低,就简单界定这些司法案件存在不公现象。但是,我们却可以通过分析胜诉率低的原因,来审视当前的司法生态。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上说,“民告官”之所以胜诉率低,并不全是因为“刁民无理”。相关律师分析得很清楚——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难告赢;民告官,执行难;民告官,代价大。
由此不难看出,在“民告官”这种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博弈的。受囿自身的话语权贫弱,在法律平台上,民处于相对孱弱的境地。“民告官”胜诉率低,说明公民与权力机构之间,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契约关系,权力运行轻易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度文本之外,权力的品质伦理仍然很容易沦陷。这一切,恰恰就是“民告官胜诉率低”本身折射的“司法价值”。
每一个公民哪怕是卑微的自由与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如果连法律都不能成为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那么,社会公正的堡垒和防线,就很容易失守了。(苏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