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和“染色机(N)”,究竟是五项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因与相邻的两个外观设计相似而被宣告无效?
这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打就是3年,作为专利申请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尝过胜果,吃过败仗,但纠纷依旧没有定论。
12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起复杂疑难的专利纠纷案。
祸起第二次“染色机”专利申请
2002年7月,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到“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个月后,科万公司又于8月6日分别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五项专利均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科万公司原以为已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纳入“囊中”,谁知,偏偏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针对上述五项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信达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而科万公司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六项专利,违背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专利复审委依法组成了合议组针对上述五件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合案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针对上述五项专利询问科万公司。由于上述五项专利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在上述五项专利被认定相同或相近似导致重复授权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是否选择放弃其中一项或多项专利。科万公司明确声明不放弃任何一项专利权。
2005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了审查决定,认为窗口数量相近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互近似,在专利权人未选择放弃本专利或对比专利的情况下,宣告本专利无效,最终第二次“染色机”五项专利申请全部被宣告无效。
走上诉讼之路一审科万公司吃败仗
眼看着到手的五项专利瞬间成了泡影,科万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夺回专利权。
2006年2月16日,科万公司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包括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科万公司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主张,是对专利法的曲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告知了科万公司可能存在重复授权的有关专利的范围,允许科万公司进行选择,并给予了科万公司充分的时间进行选择。在此情况下,科万公司对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所面临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是清楚的,但科万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仍坚持不放弃,最后导致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科万公司自行承担。
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复审委的决定。
二审“峰回路转”科万公司夺回专利权
对于痛失的五项专利权,科万公司仍不甘心,于2006年8月11日,上诉至北京高院。科万公司的理由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中“同样”应指“相同”不包括“相近似”;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科万公司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同一日对相同产品的五项相近似设计申请了五项外观设计专利。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又依据细则十三条第一款认为它们构成重复授权,并宣告它们全部无效,这一做法显失公平。
北京高院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应当予以保护。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申请人一方面为了扩大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仿冒其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为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其竞争优势,往往在同一日就相同产品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北京高院认为,这种做法不为法律所禁止,也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认可。
北京高院还指出,对于《审查指南》“同样的外观设计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规定,在同一主体于同一日申请多项相近似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上述规定明显与专利法及其细则的立法本意不符。此时,“同样的外观设计”仅应解释为外观设计相同,而不应包括相近似的情况。
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五项专利权有效的终审判决。
官司打到最高法争论焦点:是否包括“相似”
尽管一审二审双方各有胜负,但五项专利权能否最终花落科万公司,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在今天的庭审中,专利复审委认为,争议关联专利共有六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其中一件有效,宣告其他五件无效,适当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复审委还称,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并没有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区别是否为同一申请人同一日申请。专利法第九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二者分别从不同的情况出发对禁止重复授权进行了规定。二者均使用的是同一法律术语“同样的发明创造”。
无论是否为同一申请人也无论是否为同一日申请,只要有两项以上同样的发明创造存在,就会出现权利的冲突。由于避免重复授权的法律并不区分申请人以及申请时间,那么,在对法条中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应当遵循相同的原则。
科万公司则称,专利复审委作出五项专利申请全部宣告无效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在法庭上,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围绕的焦点主要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是否包括相似的发明创造。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上午,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永昌在庭审后告诉记者,近些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权案件呈平稳增长的趋势,大约每年在4000件左右。在专利权案件中,侵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并且侵权的标的额大幅增加,有的个案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
专利权案件的分布也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案件本身的难度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科技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同时本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对于如何认定单元结构数量增减这样的外观设计的近似性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记者 徐伟)